票據法 第 124 條(關於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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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4條為準用條款,使本票準用匯票章的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等規定,本票運作須跨章閱讀匯票規則。
Q · 本票的規則只有那五條嗎?
依票據法第124條,本票除自身第120條至第124條外,還準用匯票章關於發票人(第25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第28條)、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與謄本等規定。換言之,簽下一張本票,等於同時被綁進整套匯票規則。發生爭議時,要翻的不是本票那幾條,而是匯票那一章三十多條。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本票是「簡單版的票據」,畢竟條文表面只有五條。錯了。第124條把匯票章節中超過三十條規定一次「準用」過來:發票責任、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謄本,全部都比照匯票辦理。當你簽下一張本票,你同時被綁進整套匯票規則。爭執時要去翻匯票那一章找答案,不是只看本票那幾條。一般人是在借錢被要求簽本票時才接觸到,但這時候才驚覺:本票一旦不還,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123),不用先打官司。背後撐起這個威力的,正是這條準用規定。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4條為準用條款,將匯票章節中關於發票人責任、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及謄本等規定(除少數明文排除者外),於本票準用。其功能在於以單一條文承接整套匯票運作規則,使本票在五條本文之外取得完整的票據法效力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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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法12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本票準用匯票章的背書、保證、付款、追索權等規定。
Q2本票準用了匯票哪些規定?▾
發票人部分規定、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謄本。
Q3本票準用排除了哪些條文?▾
背書排除第35條、參加付款排除第79及82條第2項、追索權排除第87條第1項、第88、101條、謄本排除第119條。
Q4本票的追索權時效多久?▾
準用第22條,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
Q5本票保證人責任跟匯票一樣嗎?▾
一樣。準用匯票保證規定,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無先訴抗辯權。
Q6簽本票跟簽借據差在哪?▾
本票結合第123條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借據須先打完訴訟。
Q7本票背書怎麼做?▾
準用匯票背書規定,於票背簽名並得記載被背書人後交付。
Q8本票沒兌現要怎麼追索?▾
依準用追索權規定,需踐行拒絕證書等保全程序,否則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本票 | 匯票 | 支票 |
|---|---|---|---|
| 規範條文數 | 本文5條 + 第124條準用匯票30餘條 | 完整匯票章逾30條 | 支票章 + 部分準用 |
| 強制執行 | 可依第123條聲請裁定直接執行 | 無此特別規定,須訴訟 | 無此特別規定,須訴訟 |
| 保證人責任 | 準用匯票保證,連帶且無先訴抗辯 | 連帶且無先訴抗辯 | 支票不適用保證 |
| 追索權時效 | 準用第22條,到期日起3年 | 到期日起3年 | 發票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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