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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05 條(遇不可抗力事變之處置)

  1. 1.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2. 2.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
  3. 3.不可抗力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即對付款人提示。
  4. 4.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5. 5.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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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5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無法提示者不喪失追索權,但須從速通知票據債務人;事變逾到期日後三十日得逕行追索。

Q · 颱風或銀行系統當機害我沒辦法提示票款,追索權會不會沒了?

依票據法第105條,因不可抗力事變無法在期限內提示者,不會自動喪失追索權,但前提是要將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準用第89至93條,一般4日內)。事變終止後應即提示;若延續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可直接行使追索權,免提示及拒絕證書。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該三十日自通知前手之日起算。

白話解讀

天有不測風雲,這句話在票據法裡真的寫進條文。你辛苦遵守提示期限,但颱風封路、戰爭爆發、銀行因系統大當機停業三天,偏偏就卡在你該提示的那一刻。這條就是給你的防空洞:只要是「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提示,你不會自動喪失追索權,但條件是你必須「從速通知」所有票據債務人,讓他們知道事情發生了。不通知,防空洞立刻塌。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如果不可抗力拖延超過到期日後三十天,你可以直接跳過提示和拒絕證書,直接行使追索權。這個設計告訴你:法律承認現實世界的意外,但它要求你用通知換取保護。沒通知的不可抗力等於沒發生。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05條為票據追索權的不可抗力例外規範:當執票人因天災、戰爭、金融機構停業等不可抗力事變,無法於法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課予「從速通知」義務以保留追索權,並就事變持續逾期之情形設計三十日後逕行追索機制,是嚴格期限主義中的衡平救濟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票據類型起算基準日(定期付款填到期日;見票即付填通知前手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遇到颱風銀行休業,我沒辦法提示付款,會不會自動喪失追索權?

不會自動喪失,但前提是你要「從速通知」所有票據債務人。本條給你的是不可抗力保護傘,但這把傘要靠你的通知動作撐開,通知應比照第89至93條(一般4日內),用存證信函或掛號信留下紀錄。內行人提示:通知信頭直接引用「依票據法第105條」,會讓對方法務立刻知道你懂行,很多糾紛在這階段就會協商解決。

Q2不可抗力拖很久,我什麼時候可以直接追索不用再提示?

事變延續到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就可以直接追索,不用再跑提示和拒絕證書。但要注意起算點:定期付款的票從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票從你通知前手那天起算,所以越早通知越早啟動計時。內行人提示:三十日倒數期間每週發一次事變進度通知,法院檢視從速通知要件時會看整體盡責程度。

Q3票據法第105條是什麼?

規範執票人因不可抗力無法提示票據時,如何用從速通知保留追索權的例外條款,是票據嚴格期限主義中的衡平窗口。

Q4票據的不可抗力指什麼?

天災、戰爭、金融機構系統停業等執票人無法預見且無法控制的外部事變,導致無法在期限內承兌或付款提示。

Q5從速通知義務是什麼意思?

準用第89至93條,執票人須在事變後從速(一般4日內)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怠於通知者保護失效。

Q6逕行使追索權是什麼?

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請求償還票款,無須再為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Q7不可抗力時票據要怎麼通知前手?

用存證信函或掛號信通知所有票據債務人,載明事變性質、開始時間與法律依據,標題引用票據法第105條。

Q8見票即付的票三十日怎麼算?

自執票人通知前手之日起算,不是從到期日起算,越早通知越早啟動三十日計時。

Q9事變結束後我該做什麼?

不可抗力終止後應立即對付款人提示,不可拖延,否則可能影響追索權保留。

Q10怎麼證明我有從速通知?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掛號郵件收據或可驗證的電子通訊紀錄,事變持續中定期更新通知最穩。

Q11票據法105條 vs 民法225條不可抗力差在哪?

民法225是給付不能的一般法理,票據法105是票據提示的特別規定,課予額外的從速通知義務,且設三十日逕行追索機制。

Q12定期付款 vs 見票即付的三十日起算差在哪?

定期付款從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從通知前手日起算,後者讓很多人誤判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定期付款匯票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付款
三十日起算點自到期日起算自執票人通知前手之日起算
事變終止後義務應即提示付款應即提示付款
逾三十日效果得逕行追索免提示及拒絕證書得逕行追索免提示及拒絕證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54条(不可抗力による提示・拒絶証書作成期間の伸長)
🇰🇷 韓國어음법 제54조(불가항력)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54(höhere Gewal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42(force majeure, lettre de change)
🇺🇸 美國UCC § 3-504(excused present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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