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04 條(追索權之喪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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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104 條(追索權之喪失)
1.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不含主債務人。例如:本票發票人、匯票承兌人。§132支票有特別規定。
2.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未遵期為付款提示並遵期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II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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