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據法 第 104 條(追索權之喪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2.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10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uang999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104 條(追索權之喪失) 1.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不含主債務人。例如:本票發票人、匯票承兌人。§132支票有特別規定。 2.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未遵期為付款提示並遵期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II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