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03 條(回頭匯票金額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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