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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03 條(回頭匯票金額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2.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3.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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