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3條規定回頭匯票金額依兩地見票即付匯票的市價計算,執票人與背書人地點組合不同,並以發票日市價為準。
Q · 回頭匯票的金額到底怎麼算?
依兩地見票即付匯票的發票日市價算
依票據法第103條,金額不是照抄原匯票面額,而是用「見票即付匯票」在兩地之間的市場匯率計算。執票人用「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的市價,背書人用「自己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的市價,且兩者都以發票日的市價為準。地點組合與時點是計算的兩個關鍵變數。
大多數台灣律師執業一輩子不會碰到這一條。它處理的是一個早期國際貿易時代的精巧機制:匯票被拒絕付款時,你不想直接跟前手要現金,可以回頭開一張新匯票反向追討。第 102 條給你這個權利,第 103 條告訴你這張新匯票的金額怎麼算:用「見票即付匯票」在兩個城市之間的市場匯率。法律不要你自己算利息、匯差、風險溢價,直接用市場價格當作公道數字。執票人用原付款地到前手地的市價,背書人用自己所在地到前手地的市價。時點鎖在發票日。聽起來像博物館裡的機制?確實。但正因為幾乎沒人用,懂的人在極罕見的跨境票據糾紛中,手上多了一張別人根本不知道存在的牌。
票據法第103條規範回頭匯票的金額計算方式:當匯票遭拒絕付款、追索權人依第102條改以開立新匯票(回頭匯票)向前手追索時,其金額依兩地「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場匯率計算,並以發票日市價為基準時點,執票人與背書人適用不同的地點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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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匯票是票據法第102條給你的另一條追索路線:不收現金,改成開一張新匯票向前手追索。實務用途極少,但兩地匯率對你有利時,用市價計算能比直接追索原金額多拿到錢;或者你有票據流通需求,希望維持票據形式。關鍵是比較第97條直接追索與第103條市價哪個對你有利。
可以,也可能少。金額完全看兩地見票即付匯票的市價,再加可請求的經紀費、印花稅等費用。兩地匯率、利率差距夠大時,回頭匯票金額會高於原匯票;反之則低。第103條明確以發票日市價為準,不是到期日也不是實際付款日,這個時點選擇直接影響最終金額,是爭議時的關鍵戰場。
依第103條用兩地見票即付匯票的市價計算,不抄原匯票面額,以發票日市價為準,再加經紀費等費用。
匯票被拒付時,追索權人不收現金,改開一張新匯票向前手反向追討,這張新匯票就是回頭匯票(第102條)。
見票即付匯票是提示即付款的匯票,其在兩地間的市場匯率報價,就是回頭匯票金額的計算基準。
直接追索(97/98條)金額固定明確;回頭匯票(102/103條)金額隨兩地市價浮動,追索權人可二選一。
作成拒絕證書 → 確認身份與地點組合 → 查證發票日市價並留證明 → 加計費用開立 → 送達前手承兌。
保留銀行或外匯市場的發票日市價報價單作第三方證明,這是金額成立的關鍵舉證。
先確認發行人是執票人或背書人、核對地點組合,要求對方提出發票日市價證明,站不住腳就拒絕承兌。
除市價金額外,可加計經紀費、印花稅等必要費用(第102條第2項)。
執票人用『原付款地→前手地』市價,背書人用『自己所在地→前手地』市價,同一追索兩人金額不同。
第103條第3項明定以發票日市價為準,不是到期日也不是付款日,時點選錯金額就錯。
| 項目 | 直接追索(第97/98條) | 回頭匯票(第102/103條) |
|---|---|---|
| 金額基準 | 原匯票金額+法定利息+必要費用 | 兩地見票即付匯票發票日市價+經紀費等費用 |
| 執票人地點組合 | 不適用 | 原付款地→前手所在地 |
| 背書人地點組合 | 不適用 | 自己所在地→前手所在地 |
| 金額確定性 | 金額明確固定 | 受發票日市價影響,浮動 |
| 實務使用頻率 | 絕大多數案件走這條 | 極罕見,多用於跨地區票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公證人或法院商會銀行公會作成之。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公證人或法院商會銀行公會作成之。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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