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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九 節 追索權
>
票據法
第 102 條
(發行回頭匯票之追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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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
背書
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
債務人
為付款人,向其
住所
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但有相反約定時,不在此限。
前項匯票之金額,於
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
所列者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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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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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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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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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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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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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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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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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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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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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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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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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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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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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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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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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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