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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02發行回頭匯票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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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背書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但有相反約定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匯票之金額,於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列者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02 條的回頭匯票,讓有追索權者向票據債務人簽發見票即付匯票,把追索權變成可流通、可貼現的新票。

Q · 票被退了、對方又難追,除了直接要錢還有別的招嗎?

有,可依票據法102條簽發回頭匯票

依票據法第 102 條,有追索權者可不請求對方付現,改以發票人、前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地簽發一張見票即付的新匯票(回頭匯票)。金額除第 97、98 條的追索與再追索金額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這張新匯票可持有、背書轉讓或向金融機構貼現,等於把收不回的票款變成可流通變現的活票,但須在追索權時效內(匯票、本票 1 年;支票 4 個月,票據法第 22 條)行使。

白話解讀

票據追索權有兩種玩法。第一種你大概聽過:票被退了,拿著票去找發票人或前手要錢。第二種叫「回頭匯票」,九成的商業人連名字都沒聽過。這條在說:當你有追索權(票被退了,可以向前手追討),你可以不要現金,直接簽一張新的「見票即付匯票」,叫那個欠你錢的人(發票人、前背書人、其他票據債務人擇一)當付款人,在他的住所地付款。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有時候直接要錢很難,但換成一張新匯票可以流通、可以轉讓、可以拿去銀行貼現。你等於把「一筆收不回的死帳」變成「一張可以賣的活票」。除了原本追索的金額(第97條)和再追索金額(第98條),還能加上經紀費和印花稅。這不是教科書冷知識,是商業金融的一個實用工具,只是大多數持票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項。

法律定性

回頭匯票是票據追索權的法定行使方式之一:當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具備追索權時,得不請求現金給付,而以發票人、前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地簽發見票即付之匯票,將原本難以變現的追索債權重新包裝為可流通、可貼現的新票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回頭匯票?我做生意這麼多年從來沒聽過

回頭匯票是當你對票據債務人有追索權時,不要求他直接付現,而是簽發一張新的見票即付匯票,指定他(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在他住所地付款。這張新匯票可以持有、背書、貼現,是票據法第102條明文規定的追索方式,和直接請求付款地位完全平行。必須在追索權時效內(匯票、本票1年,支票4個月,票據法第22條)才能發。

Q2我自己發一張回頭匯票,銀行會認、會貼現嗎?

原則上會,因為這是票據法明文機制。但實務上銀行會審查三件事:你的追索權是否成立(退票證明、拒絕證書)、付款人的信用、匯票金額是否符合票據法第97、98條的計算。貼現前先把原票、退票理由單、拒絕證書、計算書整理齊全,銀行接受度會大幅提高。

Q3回頭匯票是什麼?我做生意這麼多年從來沒聽過

票據法102條規定的追索方式,向票據債務人簽發見票即付新匯票,把追索票款重新包裝成可流通、可貼現的票據,和直接請求付款地位平行。

Q4回頭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誰?

發票人、前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之一,由追索權人擇一指定,並以該人住所地為付款地。

Q5什麼叫見票即付匯票?

經提示見票時即須付款的匯票,沒有固定到期日,回頭匯票即屬此類。

Q6回頭匯票金額包含哪些?

第97條追索金額+第98條再追索金額,並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第102條第2項)。

Q7回頭匯票怎麼開?

確認追索權成立並在時效內 → 擇一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 → 以其住所地簽發見票即付匯票 → 計算金額 → 持有、轉讓或貼現。

Q8回頭匯票金額怎麼算?

第97條追索金額+第98條再追索金額+經紀費+印花稅,並受第103條依市價計算規定影響。

Q9回頭匯票貼現要準備什麼?

原票、退票理由單、拒絕證書、金額計算書,並說明追索權如何成立,銀行接受度才高。

Q10收到回頭匯票要怎麼確認真偽與義務?

核對對方追索權是否成立、是否在時效內、金額有無依第97、98條灌水,有瑕疵可保留抗辯。

Q11回頭匯票 vs 直接請求付款哪個好?

直接請求拿現金但對方擺爛難追;回頭匯票拿到可流通票據能轉讓貼現提前變現,適合債權想金融化時。

Q12回頭匯票 vs 寄律師函哪個有效?

律師函是催告;回頭匯票把壓力透過票據體系傳遞,且可貼現變現,對懂票據法的對手談判槓桿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rect_demandredraft
取得標的現金給付可流通的新匯票
變現速度需對方實際付款可背書轉讓或貼現提前變現
金額範圍第97、98條追索金額第97、98條金額+經紀費+印花稅
可否約定排除不可排除追索權本身可依第102條但書約定排除
對債務人壓力單純付款請求壓力透過票據體系傳遞,可能引發新追索鏈

direct_demand

取得標的
現金給付
變現速度
需對方實際付款
金額範圍
第97、98條追索金額
可否約定排除
不可排除追索權本身
對債務人壓力
單純付款請求

redraft

取得標的
可流通的新匯票
變現速度
可背書轉讓或貼現提前變現
金額範圍
第97、98條金額+經紀費+印花稅
可否約定排除
可依第102條但書約定排除
對債務人壓力
壓力透過票據體系傳遞,可能引發新追索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 第52条(戻手形による遡求)
韓國어음법 제52조(역어음에 의한 상환청구)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52(Rückwechsel)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46(retraite,繼受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 52 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因不可抵抗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不可抵抗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急速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

(0490322 全文修正)

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背書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但有相反約定時,不在此限。   前項匯票之金額,於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列者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因不可抵抗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不可抵抗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急速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

(0490322 全文修正)

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背書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但有相反約定時,不在此限。   前項匯票之金額,於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列者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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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02 條規定:「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背書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