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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02 條(發行回頭匯票之追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追索權者,得以發票人或前背書人之一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付款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發見票即付之匯票。但有相反約定時,不在此限。
  2. 前項匯票之金額,於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列者外,得加經紀費及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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