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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9 條(拒絕事由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2.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3.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4.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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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好像什麼通知都是4天內完成 (例如第55條的參加承兌之通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