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9 條規定,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背書人與發票人;逾期不喪失追索權,但須賠償因此所生損害。
Q · 票跳票後沒在四天內通知前手,還能追討票款嗎?
追償權不消滅,但要自負怠於通知造成的損失
依票據法第 89 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逾期未通知,依第 93 條追索權本身不會消滅,仍可追討票款;但因怠於通知,致前手來不及做風險控管(如保全、提告)所生之額外損害,執票人須負賠償責任,結果是實際追回金額變少。
你手上的票跳票了,你氣得要死,準備回去找發票人和所有背書人追討。但你知道嗎?如果你沒在拒絕證書作成後的四天內通知他們,你可能還是追得到錢,但你要自己吞下「因為沒通知而多出來的損失」。這條就是票據法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通知義務」。四天,不是給你慢慢想的緩衝期,是法律設計的警報系統:讓所有在票據鏈上的人同時知道「這張票出問題了」,好讓他們趕快做風險控制(例如對發票人提告、凍結資產)。沒做這件事,追償權雖然不會消滅,但因為你的怠於通知造成的額外損害,你要賠。這是票據實務裡很多老闆踩過的坑。
票據法第 89 條為票據追索程序中的「拒絕事由通知義務」規範:執票人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須將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事由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自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通知;背書人則於收到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藉以使票據鏈上各債務人即時知悉並採取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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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沒消失,你還是可以對背書人和發票人追票款(票據法第 85 條)。但因為你怠於通知造成對方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例如脫產期間錯失保全時機),這部分你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會從你的追償金額裡扣除。就算超過四天,還是要盡快補寄通知,至少停止損害繼續擴大。
法律沒強制書面,口頭、LINE、簡訊理論上都有效。但實務上沒有書面證據,對方否認你收到通知,你幾乎必輸。存證信函的優勢是郵局回執具有公信力,時間點無可爭議。跳票這種金額通常不小的事件,省這幾十元最不划算。
本條第四項直接幫你解決:往上跳過他,通知他的前手就可以,你不用花力氣去追查這個人到底住哪裡。通知前手時最好附上一份說明,載明跳過中間背書人(地址不明)的原因,讓前手知道整個通知鏈的狀態,避免後續糾紛。
原則自拒絕證書作成後起算四日;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自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起算四日;背書人則自收到通知後起算四日。
是票據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執票人將該事由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的法定義務,使票據鏈各方即時知悉風險。
依第 93 條,追索權不消滅,但須賠償因未及時通知致前手無法保全或提告所生的額外損害。
不只。依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第 144 條於支票準用,最常見的跳票支票同樣適用四日通知義務。
取得退票理由單或拒絕證書 → 列出全部背書人發票人 → 四日內寄存證信函載明票號退票日事由金額 → 保留郵局回執。
依第 4 項,背書人未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對其前手為通知即可,並附說明跳過原因。
以前手因未及時通知而錯失保全、提告等風險控管所多生的損失為限,從執票人可追回的金額中扣除。
存證信函最穩,郵局回執具公信力時間無可爭議;LINE 或簡訊雖有效,但對方否認時舉證困難。
89 條規範通知義務與期限,90 條則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以記載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是義務與其免除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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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急速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急速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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