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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90通知義務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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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0條允許票據債務人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但僅免除通知程序,追索權與票據責任仍然存在。

Q · 票據上寫了免除通知義務,跳票後對方真的可以不通知我嗎?

可以,但你的追索責任不變。

依票據法第90條,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可於第89條通知期限前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一旦免除,執票人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不需主動通知你。但這只關掉「通知程序」,你的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與被追索的可能完全不變——換言之,你可能不會接到提醒,卻直接收到法院傳票。

白話解讀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票據當事人可以「約定免除通知義務」會愣一下:法律規定的程序怎麼能自己關掉?但第90條做的就是這件事。第89條規定執票人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要在四天內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和其他債務人。這層通知是為了讓他們知道自己可能被追索。但第90條說:這層保護是為了他們而設的,所以他們可以自己放棄。發票人、背書人在票據上或契約中直接寫明「免除通知義務」,執票人就不用跑這套程序。這對商場上的大票據尤其關鍵,因為大量流通的票據如果每張都要通知到每個背書人,執票人光通知就來不及。但免除通知不等於免除追索權,也不等於免除責任。很多背書人簽了免除條款後以為自己安全了,其實只是對方不用再通知你而已,追索隨時會上門。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90條為通知義務的免除規定,允許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票據債務人,於第89條所定通知期限屆至前,預先免除執票人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通知他們的程序義務。此免除僅針對通知程序,不影響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與追索權的存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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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上寫了免除通知義務,執票人跳票後真的不用告訴我嗎?

對,法律上不用。票據法第90條允許發票人、背書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預先放棄通知這個程序保護。但實務上執票人為追索方便通常仍會通知,只是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若你是背書人又常接觸票據,最好在風險管理裡預設『隨時可能被追索』,不要依賴對方通知。

Q2我是背書人,簽了免除通知後,權利跟責任有什麼變化?

責任沒變,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被追索的可能都照舊,追索前手的權利也沒變。變的只是對方不必依第89條的四日期限通知你。實務意義是執票人可以更快展開追索,你失去了透過通知得知票跳了的緩衝時間。背書前花十秒檢查票面記載,可能省下幾個月的訴訟準備期。

Q3票據法第9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票據債務人可在第89條通知期限前,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免除的僅是通知程序。

Q4什麼叫免除通知義務?

票據債務人預先放棄受執票人通知的程序保護,免除後票據責任與追索權仍不變。

Q5免除通知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差在哪?

免除通知是第90條(免第89條四日通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第94條,免的是取得正式跳票文件的程序。

Q6誰有權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部後手,個別背書人記載只對自己生效。

Q7要怎麼在票據上免除通知義務?

在票據上記載『免除通知義務』字樣並簽名,須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發生前完成才有意義。

Q8背書前怎麼檢查有沒有免除通知條款?

逐行檢查票據正反面 → 判斷是發票人或個別背書人記載 → 決定接受或拒絕背書 → 保留票面影本。

Q9簽了免除通知後要怎麼自保?

把『隨時可能被追索』設為預設狀態,主動追蹤票據兌付情形,不依賴對方通知。

Q10被追索時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簽免除通知?

調出當初簽名的票面影本,檢查是否有免除通知記載;若無且執票人怠於通知,可主張第93條賠償減免。

Q11免除通知義務 vs 免除責任,差在哪?

免除通知只關掉通知程序;免除責任不存在於本條。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追索權全部照舊。

Q12免除通知 vs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哪個影響大?

前者免第89條通知(影響緩衝時間),後者免第94條證書(影響舉證跳票成本),性質不同不可互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免除通知義務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依據條文票據法第90條票據法第94條
免除對象第89條的四日內通知程序取得正式拒絕證書的程序
對追索權影響不影響,追索權照常不影響追索權,但免去舉證跳票的證書負擔
常見混淆誤以為等於免除責任誤以為與免除通知是同一件事

免除通知義務

依據條文
票據法第90條
免除對象
第89條的四日內通知程序
對追索權影響
不影響,追索權照常
常見混淆
誤以為等於免除責任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依據條文
票據法第94條
免除對象
取得正式拒絕證書的程序
對追索權影響
不影響追索權,但免去舉證跳票的證書負擔
常見混淆
誤以為與免除通知是同一件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手形法第46条(無費用償還文句による拒絶証書作成・通知の免除)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46(Rückgriff ohne Protest / ohne Kosten)
美國UCC § 3-504(waiver / excuse of presentment and notice of dishon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不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0180928 制定)

不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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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90 條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