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0條允許票據債務人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但僅免除通知程序,追索權與票據責任仍然存在。
Q · 票據上寫了免除通知義務,跳票後對方真的可以不通知我嗎?
可以,但你的追索責任不變。
依票據法第90條,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可於第89條通知期限前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一旦免除,執票人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不需主動通知你。但這只關掉「通知程序」,你的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與被追索的可能完全不變——換言之,你可能不會接到提醒,卻直接收到法院傳票。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票據當事人可以「約定免除通知義務」會愣一下:法律規定的程序怎麼能自己關掉?但第90條做的就是這件事。第89條規定執票人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要在四天內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和其他債務人。這層通知是為了讓他們知道自己可能被追索。但第90條說:這層保護是為了他們而設的,所以他們可以自己放棄。發票人、背書人在票據上或契約中直接寫明「免除通知義務」,執票人就不用跑這套程序。這對商場上的大票據尤其關鍵,因為大量流通的票據如果每張都要通知到每個背書人,執票人光通知就來不及。但免除通知不等於免除追索權,也不等於免除責任。很多背書人簽了免除條款後以為自己安全了,其實只是對方不用再通知你而已,追索隨時會上門。
票據法第90條為通知義務的免除規定,允許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票據債務人,於第89條所定通知期限屆至前,預先免除執票人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通知他們的程序義務。此免除僅針對通知程序,不影響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與追索權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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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上不用。票據法第90條允許發票人、背書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預先放棄通知這個程序保護。但實務上執票人為追索方便通常仍會通知,只是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若你是背書人又常接觸票據,最好在風險管理裡預設『隨時可能被追索』,不要依賴對方通知。
責任沒變,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被追索的可能都照舊,追索前手的權利也沒變。變的只是對方不必依第89條的四日期限通知你。實務意義是執票人可以更快展開追索,你失去了透過通知得知票跳了的緩衝時間。背書前花十秒檢查票面記載,可能省下幾個月的訴訟準備期。
規定票據債務人可在第89條通知期限前,預先免除執票人的通知義務,免除的僅是通知程序。
票據債務人預先放棄受執票人通知的程序保護,免除後票據責任與追索權仍不變。
免除通知是第90條(免第89條四日通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第94條,免的是取得正式跳票文件的程序。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發票人記載及於全部後手,個別背書人記載只對自己生效。
在票據上記載『免除通知義務』字樣並簽名,須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發生前完成才有意義。
逐行檢查票據正反面 → 判斷是發票人或個別背書人記載 → 決定接受或拒絕背書 → 保留票面影本。
把『隨時可能被追索』設為預設狀態,主動追蹤票據兌付情形,不依賴對方通知。
調出當初簽名的票面影本,檢查是否有免除通知記載;若無且執票人怠於通知,可主張第93條賠償減免。
免除通知只關掉通知程序;免除責任不存在於本條。票據債務、連帶責任、追索權全部照舊。
前者免第89條通知(影響緩衝時間),後者免第94條證書(影響舉證跳票成本),性質不同不可互換。
| 項目 | 免除通知義務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
| 依據條文 | 票據法第90條 | 票據法第94條 |
| 免除對象 | 第89條的四日內通知程序 | 取得正式拒絕證書的程序 |
| 對追索權影響 | 不影響,追索權照常 | 不影響追索權,但免去舉證跳票的證書負擔 |
| 常見混淆 | 誤以為等於免除責任 | 誤以為與免除通知是同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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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不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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