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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1 條(通知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負舉證之責。
  2.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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