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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92 條(因不可抗力違誤通知之補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四日內行之。
  2.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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