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88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行使期前追索權。
Q · 匯票被拒絕承兌後,還要等到期日再提示付款嗎?
不用。拒絕承兌證書一作成就能直接追索
依票據法第88條,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依第85條行使期前追索權,向發票人、背書人請求清償。立法理由在於:承兌既已被拒,到期日再跑一次提示付款幾乎注定無功,法律因此免除這段重複程序,讓執票人提早啟動追索、降低對方脫產風險。
你手上有一張匯票,拿去給付款人請他承兌(就是讓他蓋個章承諾到期會付錢),結果對方拒絕。你請公證人做了「拒絕承兌證書」當作正式證明。這個動作做完之後,法律就幫你按下了「免等到期日」的快進鍵。你不用等到票據到期日再跑一次流程去要錢,也不用再花一次錢請公證人做第二張「拒絕付款證書」。這條的價值在於:它把原本要分兩階段、兩次奔波、兩張證書的流程,直接濃縮成一次。你可以立刻回頭向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請他們代替付款人把錢付給你)。對持票人來說,這是票據法幫你省下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對不懂這條的人來說,他們可能乖乖等到到期日再去一次,白白多付一筆公證費,還把自己的追索時間拖慢好幾天。
票據法第88條為票據追索程序的簡化規定。當匯票執票人因付款人拒絕承兌而依法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後,本條免除其後續再為付款提示及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之義務,使其得逕行行使期前追索權,避免重複而無實益的票據程序消耗權利行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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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你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立刻依第85條行使期前追索權。實務上記得依第89條於4日內通知發票人和背書人,漏了雖不喪失追索權,但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106條,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費用先由執票人墊付,但依第97條可列入追索金額一併向發票人和背書人請求。沒作好這一步,追索權可能依第104條喪失。
可以,這是另一條路線:不作拒絕承兌證書,等到期日再請求付款、被拒時作付款拒絕證書。但這條的期前追索好處就用不到,要多等幾個月並承擔對方脫產、倒閉風險。對象財務不穩時,承兌被拒就應立刻作證書啟動追索。
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免再為付款提示、免再作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依第85條期前追索。
付款人拒絕承兌匯票時,由執票人請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的正式拒絕證明文件。
匯票到期日前,因拒絕承兌等法定事由發生,執票人即可向發票人、背書人請求清償的權利。
拒絕承兌證書已證明票據無望,法律免除執票人到期日再跑一次付款提示的重複程序。
作成拒絕承兌證書 → 依第89條4日內通知前手 → 發存證信函主張追索金額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依第106條向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請求作成,費用先由執票人墊付。
票面金額+利息+作成證書與通知費用(第97條),起算與計算依到期日及法定利率。
依第89條應於作成證書後4日內通知前手;漏未通知不喪失追索權但可能負損害賠償。
已作拒絕承兌證書者免再作付款拒絕證書;未作拒絕承兌證書則到期被拒時仍須作成。
| 項目 | 已作拒絕承兌證書 | 未作拒絕承兌證書 |
|---|---|---|
| 是否須再為付款提示 | 免除(第88條) | 仍須於到期日提示付款 |
| 是否須作付款拒絕證書 | 免除(第88條) | 被拒付時仍須作成 |
| 可否期前追索 | 可,立即依第85條 | 須俟到期被拒後 |
| 對前手追索權風險 | 程序完備,追索權保全 | 怠於作證書恐依第104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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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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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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