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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88已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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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88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行使期前追索權。

Q · 匯票被拒絕承兌後,還要等到期日再提示付款嗎?

不用。拒絕承兌證書一作成就能直接追索

依票據法第88條,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依第85條行使期前追索權,向發票人、背書人請求清償。立法理由在於:承兌既已被拒,到期日再跑一次提示付款幾乎注定無功,法律因此免除這段重複程序,讓執票人提早啟動追索、降低對方脫產風險。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張匯票,拿去給付款人請他承兌(就是讓他蓋個章承諾到期會付錢),結果對方拒絕。你請公證人做了「拒絕承兌證書」當作正式證明。這個動作做完之後,法律就幫你按下了「免等到期日」的快進鍵。你不用等到票據到期日再跑一次流程去要錢,也不用再花一次錢請公證人做第二張「拒絕付款證書」。這條的價值在於:它把原本要分兩階段、兩次奔波、兩張證書的流程,直接濃縮成一次。你可以立刻回頭向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請他們代替付款人把錢付給你)。對持票人來說,這是票據法幫你省下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對不懂這條的人來說,他們可能乖乖等到到期日再去一次,白白多付一筆公證費,還把自己的追索時間拖慢好幾天。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88條為票據追索程序的簡化規定。當匯票執票人因付款人拒絕承兌而依法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後,本條免除其後續再為付款提示及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之義務,使其得逕行行使期前追索權,避免重複而無實益的票據程序消耗權利行使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兌被拒了,我真的可以不用等到到期日嗎?

可以。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你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立刻依第85條行使期前追索權。實務上記得依第89條於4日內通知發票人和背書人,漏了雖不喪失追索權,但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Q2拒絕承兌證書要去哪裡做?費用誰付?

依第106條,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費用先由執票人墊付,但依第97條可列入追索金額一併向發票人和背書人請求。沒作好這一步,追索權可能依第104條喪失。

Q3如果我沒做拒絕承兌證書,到期日再去提示付款可以嗎?

可以,這是另一條路線:不作拒絕承兌證書,等到期日再請求付款、被拒時作付款拒絕證書。但這條的期前追索好處就用不到,要多等幾個月並承擔對方脫產、倒閉風險。對象財務不穩時,承兌被拒就應立刻作證書啟動追索。

Q4票據法第88條是什麼?

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執票人免再為付款提示、免再作付款拒絕證書,可直接依第85條期前追索。

Q5拒絕承兌證書是什麼?

付款人拒絕承兌匯票時,由執票人請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的正式拒絕證明文件。

Q6什麼是期前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因拒絕承兌等法定事由發生,執票人即可向發票人、背書人請求清償的權利。

Q7免再提示付款是什麼意思?

拒絕承兌證書已證明票據無望,法律免除執票人到期日再跑一次付款提示的重複程序。

Q8匯票被拒絕承兌後怎麼追索?

作成拒絕承兌證書 → 依第89條4日內通知前手 → 發存證信函主張追索金額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拒絕承兌證書去哪裡作成?

依第106條向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請求作成,費用先由執票人墊付。

Q10追索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利息+作成證書與通知費用(第97條),起算與計算依到期日及法定利率。

Q11拒絕承兌後通知前手有期限嗎?

依第89條應於作成證書後4日內通知前手;漏未通知不喪失追索權但可能負損害賠償。

Q12免作付款拒絕證書 vs 仍須作成差在哪?

已作拒絕承兌證書者免再作付款拒絕證書;未作拒絕承兌證書則到期被拒時仍須作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已作拒絕承兌證書未作拒絕承兌證書
是否須再為付款提示免除(第88條)仍須於到期日提示付款
是否須作付款拒絕證書免除(第88條)被拒付時仍須作成
可否期前追索可,立即依第85條須俟到期被拒後
對前手追索權風險程序完備,追索權保全怠於作證書恐依第104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已作拒絕承兌證書

是否須再為付款提示
免除(第88條)
是否須作付款拒絕證書
免除(第88條)
可否期前追索
可,立即依第85條
對前手追索權風險
程序完備,追索權保全

未作拒絕承兌證書

是否須再為付款提示
仍須於到期日提示付款
是否須作付款拒絕證書
被拒付時仍須作成
可否期前追索
須俟到期被拒後
對前手追索權風險
怠於作證書恐依第104條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 第44条(引受拒絶後の遡求・呈示免除,繼受日內瓦統一票據法)
韓國어음법 제44조(인수거절 후 지급제시·지급거절증서 면제)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44 Abs. 4(Protest mangels Annahme entbindet von Vorlegung zur Zahlung und Protest mangels Zahlung)
法國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44條(法國以 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9 以下繼受)
美國UCC §3-505(evidence of dishonor/protest;美國票據法多數情形不要求作成拒絕證書,制度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0490322 全文修正)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負舉證之責。   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視為已經通知。

(0490322 全文修正)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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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88 條規定:「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