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87 條(作成拒絕證書之期限)
- 1.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 2.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87條規定,拒絕付款證書應於退票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逾期則背書人脫責。
Q · 票據退票後,拒絕證書要在幾天內作成?
依票據法第87條,拒絕付款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退票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若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則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逾期作成,背書人及發票人以外之前手責任全部免除(票據法第104條),追索範圍大幅縮水。
白話解讀
票據世界有一個殘酷的規則:你手上的票跳了,對方不付錢,你以為自己立刻可以告所有背書人、發票人要錢?錯。你必須先在一個極短的時間窗口內做一件事叫「作成拒絕證書」(由公證人、銀行或商會出具的正式文件,證明「我確實有去要錢但拿不到」)。這條就是那扇窗戶的開關時間。承兌被拒的證書,要在原本該提示承兌的期限內做完。付款被拒的證書,要在被拒那天或之後五天內做完。超過這個時間,除了直接欠你錢的那個人,所有背書人、發票人的責任全部免除(票據法第104條)。你等於從「可以追十個人」變成「只能追一個人」,而那一個人通常就是最沒錢的那個。這不是程序規定,這是追索權的生死線。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87條為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規定,明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延期付款者於延期末日或其後五日內),是票據追索權能否對全體前手行使的時間生死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作成拒絕證書之最後期限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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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給的退票理由單可以當拒絕證書嗎?▾
實務上可以,但只限付款拒絕的情況。票據法施行細則第8條明文支票經銀行拒絕付款時,退票理由單有拒絕證書的效力。但這僅限付款拒絕,承兌拒絕還是得跑公證程序,且退票理由單須是銀行拒絕付款時當場開立的正式文件。內行人提示:拿到退票理由單後立刻掃描存檔並影印多份,後續寄存證信函、聲請假扣押、提告每個環節都要用到。
Q2我是背書人被追討,怎麼知道對方的拒絕證書有沒有逾期?▾
先要求對方出示拒絕證書正本或影本,上面會註明作成日期,再跟票據到期日比較:付款拒絕證書必須在退票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超過即逾期,你依票據法第104條脫責。內行人提示:即使對方拿得出拒絕證書,也要查他何時依第89條通知你,通知逾期雖不讓你完全脫責,但因此造成的損害可從求償金額中扣除,實務上是談判籌碼。
Q3我只剩兩天了還有救嗎?▾
有。立刻打給公證人事務所、法院公證處或商會詢問當天能否受理,帶票據正本、退票理由單與身分證明去辦;若為支票且銀行已開立退票理由單,通常不必另外作成。最怕週末撞到期限末日,雖民法第122條規定末日為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但有爭議空間,不要冒險。內行人提示:實在來不及時,票據法第95條允許執票人請求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上簽名註明拒絕事由與日期,有同等效力,可當急救方案(本資訊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拒絕證書要在幾天內作成?▾
拒絕付款證書於退票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是追索權保全的時間生死線。
Q5拒絕承兌證書和拒絕付款證書差在哪?▾
承兌拒絕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退票理由單不可替代;付款拒絕於退票後五日內作成、退票理由單可替代。
Q6什麼是拒絕證書?▾
由公證人、銀行或商會出具,證明執票人已依法提示承兌或付款而遭拒絕的正式文書,是行使追索權的法定要件。
Q7拒絕證書和退票理由單有什麼不同?▾
退票理由單是銀行拒付時開立,僅在付款拒絕時可替代拒絕證書(施行細則第8條);承兌拒絕仍須正式拒絕證書。
Q8票據退票後拒絕證書怎麼作成?▾
退票當天取得退票理由單 → 五日內向公證人/法院/商會作成拒絕付款證書 → 依第89條通知前手。
Q9拒絕證書作成期限怎麼計算?▾
付款拒絕從退票日起算五日;延期付款從延期末日起算五日;末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延至次一工作日(仍有爭議)。
Q10作成拒絕證書要花多少錢?▾
公證費用依票面金額與件數計收,數千元起;支票多可用免費取得的退票理由單替代,省下公證成本。
Q11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示而對方拒絕?▾
靠退票理由單、公證人作成的拒絕證書、或依第95條由付款人在票上簽名註明拒絕事由與日期。
Q12拒絕證書逾期 vs 通知義務逾期效果差在哪?▾
拒絕證書逾期(第87、104條)背書人完全脫責;通知義務逾期(第89條)不喪失追索權,僅賠償因此所生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拒絕承兌證書 | 拒絕付款證書 |
|---|---|---|
| 作成期限起點 | 提示承兌期限內 | 拒絕付款日(退票日)或其後五日內 |
| 延期付款例外 | 不適用 | 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 |
| 退票理由單可否替代 | 不可,須公證 | 可(票據法施行細則第8條) |
| 逾期法律效果 | 背書人、發票人以外前手追索權喪失 | 同左(票據法第10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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