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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7 條(作成拒絕證書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2.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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