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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6 條(拒絕證書之作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2.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3.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本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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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拒絕證書證明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 II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III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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