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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86拒絕證書之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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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2. 2.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3. 3.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86條規定匯票不獲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付款人簽名拒付或銀行退票理由單具同等效力。

Q · 匯票被拒付了,我要先做什麼才能保住向發票人、背書人要錢的權利?

要。沒在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追索權就消滅

依票據法第86條,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除公證處作成的正式拒絕證書外,第2項承認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付意旨並簽名者具同等效力(銀行退票理由單即屬此類);第3項則以宣告破產裁定正本或節本證明破產。未依第87條期限作成者,依第104條對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喪失追索權。

白話解讀

一張匯票到期,付款人拒付。你氣沖沖想找發票人或背書人要錢,合理吧?但票據法有一個你不知道的關卡:如果你沒在拒絕付款日後五天內拿到「拒絕證書」(票據法第87條),你對發票人和所有背書人的追索權就全部消失了(第104條)。這張證明不是可有可無的文件,是你所有求償權的鑰匙。本條提供三種證明方式:第一,請公證處作成拒絕證書(最正式);第二,付款人願意直接在匯票上寫「拒付」並簽名(最省錢,效力完全相同);第三,付款人破產時,用法院的破產宣告裁定正本或節本即可。很多中小企業主手上握著幾十萬的匯票,因為沒做這個動作,結果追不回一毛錢。法律不是不保護你,是你不知道保護是有時效、有程序的。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86條為匯票拒絕證書的作成規範,明定執票人於匯票不獲承兌、付款或無從提示時,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之;並承認付款人於票上簽名拒付、及宣告破產裁定正本節本,均具同等證明效力,構成票據追索權保全制度的核心程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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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付款人人不見了,我要怎麼做拒絕證書?

本條第一項的「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就是這種情況。拿著匯票和付款人的聯絡紀錄(掛號信退回、電話無人接聽證明、訪查紀錄)去公證處,說明無從提示的事實,公證人會作成拒絕證書。保留所有聯絡紀錄的時間戳和證據越完整越好,這是公證人記載「無從提示」的事實基礎,證據不足會被要求補件或拒絕作成。

Q2銀行的退票理由單可以取代拒絕證書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付款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付款之拒絕並簽名後,與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銀行發的退票理由單就是這種替代文件,而且比公證書便宜。拿到退票理由單要檢查上面有沒有銀行簽章和拒付日期,兩者缺一就可能不被認定為有效替代物(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我沒做拒絕證書,還有救嗎?

對前手(背書人、發票人)的追索權確實消滅了(第104條),但對主債務人(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還在,所以仍能告,只是可追的人變少,且不能直接用本票裁定。補救方向是檢視票據上有沒有發票人或背書人加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第94條),有這個特約的話,這些人照樣要負責。

Q4拒絕證書是什麼?

證明匯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正式文件,是執票人對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法定前提。

Q5退票理由單是什麼?

付款人(含銀行)在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拒付意旨並簽名的文件,依第86條第2項與拒絕證書同一效力。

Q6什麼情況要作成拒絕證書?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不獲付款,或根本無從為承兌、付款提示時,三種情形都應作成。

Q7拒絕證書和拒絕事由通知差在哪?

拒絕證書是保全追索權的法定證明文件,通知(第89條)是作成後告知前手的程序,兩者作用不同。

Q8拒絕證書怎麼申請?

備妥匯票與拒付事證,向公證處請求作成;或請付款人在票上簽名拒付、或將票交銀行託收取得退票理由單。

Q9退票理由單怎麼拿來保全追索權?

拒付當天把匯票交銀行託收,取得載有拒付日期與銀行簽章的退票理由單,即等同拒絕證書,再寄存證信函給前手。

Q10作成拒絕證書要多少錢?

公證拒絕證書須付公證費;改用銀行退票理由單或付款人簽名拒付幾乎免費,效力相同。

Q11付款人失聯怎麼證明無從提示?

保留掛號退回、電話無人接聽證明、訪查紀錄等時間戳完整的事證,交公證人作為記載「無從提示」的基礎。

Q12拒絕證書 vs 退票理由單 哪個好?

效力相同;退票理由單免公證費、速度快,金額大且預期對方會爭執合法性時才考慮正式公證拒絕證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formalitycostbest_for
公證拒絕證書最正式須付公證費金額大、預期對方會在證書合法性上抗辯
付款人簽名拒付/退票理由單與拒絕證書同效力幾乎免費帳戶無款但認帳、銀行託收退票
破產裁定正本或節本法院文書取得裁定成本付款人或承兌人已受破產宣告

formality

公證拒絕證書
最正式
付款人簽名拒付/退票理由單
與拒絕證書同效力
破產裁定正本或節本
法院文書

cost

公證拒絕證書
須付公證費
付款人簽名拒付/退票理由單
幾乎免費
破產裁定正本或節本
取得裁定成本

best_for

公證拒絕證書
金額大、預期對方會在證書合法性上抗辯
付款人簽名拒付/退票理由單
帳戶無款但認帳、銀行託收退票
破產裁定正本或節本
付款人或承兌人已受破產宣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44条(拒絶証書による不渡りの証明)
韓國어음법 제44조(거절증서에 의한 증명)
中國票据法第62条(拒绝证明 / 退票理由书)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44(Protest mangels Annahme oder Zah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9(protêt faute d'acceptation ou de paiement)
美國UCC § 3-505(Evidence of dishonor; pro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二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應以破產宣告書之謄本證明之。

(0620515 修正)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全部或一部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三一條第二項,移併本案第一、二項作統一規定,並依前條修正意旨,增列「無從為付款提示」,作為應作成拒絕證書之事由。   第三項,原條文「破產宣告書」及「謄本」與現行法規定不符,並依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改為「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

  • 書證名詞
  • 宣告名詞
  • 節本名詞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二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及承兌或付款之拒絕,經其簽名後,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應以破產宣告書之謄本證明之。

(0620515 修正)

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三一條第二項,移併本案第一、二項作統一規定,並依前條修正意旨,增列「無從為付款提示」,作為應作成拒絕證書之事由。   第三項,原條文「破產宣告書」及「謄本」與現行法規定不符,並依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改為「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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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86 條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付款人或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