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85 條(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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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人『📌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例如保證人)」得行使追索權。(到期追索)
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期前追索)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承兌)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承兌)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追索權種類
一、行使之時期區分
(一)到期前追索(85 2)
(二)到期後追索(85 1)
二、行使之主體區分
(一)最初追索權
(二)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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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基本上「到期」後才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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