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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85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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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2. 2.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5 條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完成保全行為後得對背書人、發票人等票上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並列三款期前追索事由。

Q · 匯票到期領不到錢,可以找誰要回來?

可向發票人、背書人等票上所有債務人追索

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在完成保全行為(如作成拒絕證書)後,可向背書人、發票人及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且可任選對象。第 2 項另規定三種期前追索:不獲承兌、付款人死亡逃避無從提示、付款人受破產宣告,符合任一即可在到期日前就先追索。

白話解讀

你收了一張匯票,到期日去領錢,付款人說「沒錢」。多數人此時的反應是「完了,這張票變廢紙了」。錯。這條法律告訴你:付款人不付,不代表你就拿不到錢。匯票背後有一整條「責任鏈」,發票人、每一個背書人、所有曾經簽名在票上的人,全部都是你的債務人。付款人不付,你可以掉頭找他們任何一個要錢,這叫追索權。更狠的是,如果你發現付款人已經要破產、人跑了、或者根本拒絕承兌(連簽名都不肯),你不用乖乖等到期日,現在就可以對前手追索。這條的精髓是:匯票的信用不是建立在付款人一個人身上,是建立在整條簽名鏈上,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鏈條上的每個人都要負責。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85 條為匯票追索權之核心規範,確立兩層保障:第一項為到期追索(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於保全行為後對票上全體債務人連帶追索),第二項為期前追索(於不獲承兌、付款人死亡逃避、付款人破產三款情形下,得在到期日前提前行使),使匯票信用建立在整條簽名鏈而非單一付款人之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匯票到期領不到錢,我可以跳過拒絕證書直接告發票人嗎?

不行。票據法第 86 條規定追索權必須先作成拒絕證書(或票上由付款人記載拒絕並簽名)。沒有這份證明,你的追索權會被前手用程序抗辯擋下來。作成拒絕證書要找公證人或銀行,當天就要動作,拖過法定期限追索權直接消滅。

Q2什麼情況算「期前追索」?我怎麼知道可以提前動手?

本條第 2 項列了三種:付款人拒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或逃避到無從提示、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任一發生就能在到期日前對前手追索。實務上「逃避」認定嚴格,最好搭配存證信函或公司登記變更紀錄佐證。

Q3我可以同時告發票人和所有背書人嗎?

可以。票據法第 96 條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可選擇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追索,且不必依背書順序。聰明做法是先盤點誰最有清償能力、最容易執行,優先對能拿到錢的人下手。

Q4匯票領不到錢可以找誰要?

完成保全行為後,可向發票人、背書人及票上其他債務人追索,他們負連帶責任,可任選對象。

Q5票據法第 85 條的追索權是什麼?

匯票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等)時,執票人向票上其他債務人請求清償的權利,是匯票信用的核心保障。

Q6什麼是期前追索?

在到期日前,因不獲承兌、付款人死亡逃避無從提示、付款人破產三款事由,提前對前手追索。

Q7保全行為指的是什麼?

行使追索前的法定手續,主要是依期限作成拒絕證書並通知前手,未做恐喪失追索權。

Q8匯票被拒付後怎麼追索?

確認拒付→作成拒絕證書(第86條)→期限內通知前手(第89條)→對發票人背書人提票據訴訟,可併假扣押。

Q9追索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利息(未約定按年息6%)+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等必要費用(票據法第97條)。

Q10作成拒絕證書要花多少、找誰?

由公證人或銀行作成,費用不高但流程嚴格,須在到期日後法定期限內完成(第87條),逾期追索權消滅。

Q11怎麼證明付款人是『逃避』可以期前追索?

單純電話打不通通常不算,宜備存證信函、公司登記變更、退票或破產裁定等文件佐證有意躲避。

Q12到期追索 vs 期前追索差在哪?

到期追索須等到期不獲付款;期前追索在到期日前,因不獲承兌、死亡逃避、破產三款即可提前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o_maturity_recoursepre_maturity_recourse
行使時點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後到期日前即可
觸發事由提示付款遭拒不獲承兌/付款人死亡逃避無從提示/付款人破產
保全行為原則須作成拒絕證書破產者得以破產裁定替代,不獲承兌須拒絕承兌證書
對象發票人、背書人等連帶債務人同左,得任選

to_maturity_recourse

行使時點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後
觸發事由
提示付款遭拒
保全行為
原則須作成拒絕證書
對象
發票人、背書人等連帶債務人

pre_maturity_recourse

行使時點
到期日前即可
觸發事由
不獲承兌/付款人死亡逃避無從提示/付款人破產
保全行為
破產者得以破產裁定替代,不獲承兌須拒絕承兌證書
對象
同左,得任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43条以下(遡求の要件・期限前の遡求)
韓國어음법 제43조(상환청구〔소구〕권의 행사)
中國票据法 第61条(汇票追索权及到期前追索情形)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43(Rückgriff mangels Annahme oder Zah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38(recours faute de paiement ou d'acceptation)
美國UCC § 3-414 / § 3-415(drawer's and indorser's li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0620515 修正)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立法理由第二款所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者,亦可能構成無從為「付款提示」之情形,似亦應准提前行使追索權,故予增列,以資適用。

  • 背書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告名詞
(0180928 制定)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0620515 修正)

第二款所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者,亦可能構成無從為「付款提示」之情形,似亦應准提前行使追索權,故予增列,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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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85 條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