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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5 條(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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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人『📌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例如保證人)」得行使追索權。(到期追索) 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期前追索)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承兌)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承兌)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追索權種類 一、行使之時期區分 (一)到期前追索(85 2)  (二)到期後追索(85 1) 二、行使之主體區分 (一)最初追索權 (二)再追索權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基本上「到期」後才行使追索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