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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06拒絕證書作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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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106條,拒絕證書須由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執票人不能自行製作。

Q · 拒絕證書可以自己寫嗎?要去哪裡作?

不行,只能由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

依票據法第106條,拒絕證書必須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三者其一作成,執票人不能自行製作。地點綁定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跨區作成可能被認定無效。支票被退票則例外,可用銀行退票理由單替代(第131條)。

白話解讀

拒絕證書這四個字你可能沒聽過,但它是票據法世界裡的「存在證明」:證明票據確實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沒有這張紙,你的整條追索權可能無法啟動。本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拒絕證書不是你自己可以寫的,必須由法定的三種機關作成,法院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三選一。地點是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不能跨區去隨便找。你可能會說,銀行退票通知不就夠了嗎?實務上,銀行的退票理由單在支票案件中可以代替拒絕證書(第131條),但匯票、本票的承兌或付款拒絕,嚴格來說要回到本條的軌道。如果你手上是商業匯票或本票遇到拒絕,跑錯機關、請錯地點作成的「證書」可能被認定無效,整條追索權就斷在這個程序瑕疵上。

法律定性

拒絕證書為票據法上由法定公信機關作成、證明票據確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單方公文書,是執票人保全追索權的法定要件。依票據法第106條,作成機關限於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主體非執票人本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證書為什麼不能自己寫?我都是事主了怎麼還需要別人來做?

正因為你是事主,你寫的文件沒有第三人的公信力。本條設計的邏輯是:票據救濟的起點需要一個中立機關確認拒絕事實確實發生,這個確認不能由利害關係人自己做。法院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都具備這種中立公信力。三個機關中,法院公證處的程序最嚴謹但最慢,銀行公會最熟悉票據但部分地區已減少此業務,商會最靈活但格式品質參差,依案件金額和急迫性選擇。

Q2我的票是支票被退票,需要另外去作拒絕證書嗎?

不用。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支票經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可以付款人在支票上或黏單記載的拒絕事由及年月日為之,也就是銀行的退票理由單,效力等同於拒絕證書。所以支票案件幾乎都是用退票理由單。拿到退票理由單後立刻影印備份,每一份對前手的追索都附上影本,對方看到就知道程序上無懈可擊。

Q3拒絕證書是什麼?

證明票據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法定公信文件,是保全追索權的要件,沒有它整條追索權可能無法啟動。

Q4拒絕證書由誰作成?

依第106條限定為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的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三者其一,執票人不能自己作。

Q5拒絕承兌地、拒絕付款地是什麼意思?

指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所在行政區,作成機關必須位於該地,是管轄地點的限制。

Q6拒絕證書和銀行退票理由單一樣嗎?

支票場合退票理由單可替代拒絕證書(第131條),但匯票、本票仍須依第106條作成正式拒絕證書。

Q7拒絕證書怎麼申請作成?

確認票種→鎖定拒絕承兌地/拒絕付款地→選該地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備齊票據原本與身分證明→於期限內作成。

Q8拒絕證書要在多久內作成?

付款拒絕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第87條),承兌拒絕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

Q9作拒絕證書要準備什麼文件?

票據原本、拒絕事實說明、執票人身分證明,部分機關會要求填具制式申請書。

Q10三個作成機關怎麼選?

法院公證處程序最嚴謹爭議最少但慢,銀行公會最熟悉票據但部分地區業務減少,商會靈活但格式品質參差,依金額與急迫性選。

Q11拒絕證書 vs 銀行退票理由單差在哪?

退票理由單是支票專用的替代文件(第131條),拒絕證書是匯票本票的正式軌道,兩者適用票種不同。

Q12匯票、本票、支票的拒絕程序差在哪?

支票走退票理由單,匯票、本票回到第106條拒絕證書,搞混三者是票據訴訟最常見的程序敗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作成機關程序嚴謹度票據業務熟悉度速度實務爭議
法院公證處最高較慢最少
商會視個案較快格式品質參差
銀行公會部分地區已減少此業務

程序嚴謹度

法院公證處
最高
商會
銀行公會

票據業務熟悉度

法院公證處
商會
視個案
銀行公會

速度

法院公證處
較慢
商會
較快
銀行公會

實務爭議

法院公證處
最少
商會
格式品質參差
銀行公會
部分地區已減少此業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44条(拒絶証書)
韓國어음법 제44조(거절증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62条(拒绝证明 / 退票理由书)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44, Art. 79 ff.(Protes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9(protêt faute d'acceptation ou de paiement)
美國UCC § 3-505(Evidence of Dishonor; Pro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付款拒絕證書以外之拒絕證書,應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在該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

  • 公證名詞
(0180928 制定)

付款拒絕證書以外之拒絕證書,應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在該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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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06 條規定:「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