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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07 條(應載事項)

拒絕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由作成人簽名,並蓋作成機關之印章: 一、拒絕者及被拒絕者之姓名或商號。 二、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未得允許之意旨,或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由或其營業所、住所居所不明之情形。 三、為前款請求,或不能為前款請求之地及其年、月、日。 四、於法定處所外作成拒絕證書時,當事人之合意。 五、有參加承兌時或參加付款時,參加之種類及參加人,並被參加人之姓名或商號。 六、拒絕證書作成之處所及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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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7條要求拒絕證書記載六款事項:當事人、拒絕意旨、請求時地、場所外合意、參加細節、作成時地,缺一恐致證書無效。

Q · 拒絕證書漏寫一項,追索權會不會就沒了?

依票據法第107條,拒絕證書須記載六款事項:拒絕者與被拒絕者姓名或商號、請求未獲允許之意旨、請求之地及年月日、法定處所外作成之合意、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之細節、作成之處所及年月日,並由作成人簽名、蓋作成機關印章。其中拒絕者姓名、作成日期、作成處所三項缺漏,幾乎必然導致證書形式瑕疵,追索程序被認定未完成。

白話解讀

一張拒絕證書要有效,不是有蓋章就算數,它必須完整記載六件事。這六件事是法律給這張紙設定的品質檢驗表:少一項,這張證書可能整個無效,你的追索權就卡在這個程序瑕疵上。六項是拒絕人和被拒絕人的名字、拒絕或無法請求的具體情況、請求的地點和日期、如果在法定場所外作成需要有雙方合意、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的細節、作成處所和日期。聽起來很繁瑣,但每一項都有防漏設計:沒寫拒絕人是誰就無法確認對象、沒寫日期就無法判斷期限、沒寫場所就無法檢驗管轄。實務上票據訴訟輸在這一條的案件多到讓人心痛,一家公司花了幾個月追索,結果被法官指出證書漏寫某項記載,全案打回原點。拿到證書的那一刻,六項對照是你自救的最後一關。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07條規範拒絕證書的法定應記載事項,要求作成人載明拒絕者與被拒絕者、請求未獲允許之意旨、請求之地與年月日、法定處所外作成之合意、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之細節、作成之處所與年月日共六款,並簽名及蓋作成機關之印章,構成執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形式要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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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證書少寫一項記載,真的會讓整個追索權作廢嗎?

實務上法院對六項記載的嚴格度不一,但任一缺漏都會成為被告方的抗辯點。特別是拒絕人姓名、作成日期、作成處所三項,任一缺漏幾乎必敗;其他項目若有其他證據輔助,法院可能酌情認定。內行人提示:與其賭法院寬鬆認定,不如在作成當場就把六項核對完,離開前花五分鐘逐條核對,比事後補救有用一百倍。

Q2「法定處所外作成」加上「當事人合意」是什麼意思?我什麼時候會遇到這個狀況?

拒絕證書原則上應在法定場所(付款地、承兌地或相關機關所在地)作成。若因特殊情形在其他地方作成,必須記載雙方有此合意。這項看似冷門,但跨區域商業票據糾紛常出現。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執票人又真的需要在法定場所外作成,合意部分要用書面白紙黑字簽名,口頭合意在法院經常被打掉。

Q3票據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範拒絕證書應記載的六款法定事項,是執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形式要件基礎。

Q4拒絕證書要記載哪六項?

當事人姓名、拒絕意旨、請求時地、法定處所外合意、參加承兌付款細節、作成處所與日期,並簽名蓋印。

Q5什麼是拒絕證書?

由法定機關作成、證明承兌或付款提示遭拒的要式公文書,是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文件。

Q6「法定處所外作成之合意」是什麼意思?

證書原則在法定場所作成,若於他處作成須記載雙方合意,最好白紙黑字簽名。

Q7拿到拒絕證書怎麼檢查六款記載?

依序核對當事人→拒絕意旨→請求時地→場所外合意→參加細節→作成時地與簽章,發現缺漏當場請求補正。

Q8拒絕證書漏寫怎麼補救?

離開作成機關前當場請求補正最有效;離開後再補正難度翻十倍,且仍須在票據法第87條期限內完成。

Q9被追索時怎麼用第107條反擊?

把六款當檢查清單逐條檢視對方證書,任一瑕疵都是不需打官司就能用的形式抗辯彈藥。

Q10怎麼證明拒絕證書有形式瑕疵?

比對證書記載與六款要件,指出缺漏的款項;特別檢查第4款場所外合意常見漏洞。

Q11拒絕證書六款缺哪幾項最致命?

拒絕者姓名(第1款)、作成日期與作成處所(第6款)缺漏幾乎必敗,其餘項目若有佐證可酌情認定。

Q12拒絕證書 vs 退票理由單差在哪?

拒絕證書是票據法定要式文書,退票理由單是金融實務憑證,兩者證明力與用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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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者及被拒絕者姓名(第1款)致命無法確認對象,幾乎必敗
作成之年月日(第6款)致命無法判斷是否逾期作成
作成之處所(第6款)致命無法檢驗管轄與合法性
法定處所外合意(第4款)易遭「非法定場所又無合意」抗辯
參加承兌或付款細節(第5款)情境式無參加時不適用,有參加時缺漏致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44条・拒絶証書令第2条(拒絶証書の記載事項)
🇰🇷 韓國어음법 제44조 · 거절증서령(拒絕證書令)
🇩🇪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80(Inhalt des Protest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52 et R511-2(contenu du protêt)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2条(拒绝证明应当载明的事项)
🇺🇸 美國UCC § 3-505(Evidence of Dishonor; Pro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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