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35條讓背書人得在付款地指定一人為預備付款人,付款人拒付時由執票人先向其請求,作為追索緩衝。
Q · 預備付款人是什麼?背書時為什麼要加?
付款人拒付時的備援付款者,由背書人預先指定
依票據法第35條,背書人可在票據上指定一位在付款地的人為「預備付款人」。當正牌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必須先向預備付款人請求(第53條、第79條),預備付款人若承擔了,原背書人的追索責任就免除。它不是強制項,但等於背書人替自己買的一層保險,把追索風險向後推一格。
一張匯票從寫好的那一刻起,所有人都預設付款人到期會乖乖付錢。現實往往不這麼順。第35條讓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多寫一個名字:預備付款人。這個人的任務,是當正牌付款人不付錢時,站出來接手承兌或付款。為什麼背書人要做這件事?因為背書人對後手有擔保責任,付款人如果拒絕,執票人第一個會追到背書人自己。預先指定一個在付款地(付款人所在地)的關係人或夥伴當預備付款人,等於給自己買了一層緩衝:執票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必須先向預備付款人請求(第53條、第79條),預備付款人如果付了,執票人就不能再回來追索你。多數人簽匯票給別人時,根本不想到有這個機制存在。它不是必填項,但可能就是你從「完全暴露」到「有一層保險」的差別。
預備付款人為票據法第35條規定,由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位於付款地之備援付款者。其角色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啟動,由執票人依規定向其請求承兌或付款,屬背書人自願記載的擔保緩衝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預備付款人是背書人(或發票人依第26條)在票據上指定的備用付款者,只有在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會被要求接手,定位類似後補付款者。票據保證(第58條以下)則是明確為特定票據債務人擔保,擔保對象不付錢保證人就要付。預備付款人要等事件觸發才啟動,且主要角色是承接付款人功能而非擔保。
可以。第35條是授權性規定不是強制,背書人可不指定,但沒指定就沒有這層緩衝,付款人拒絕時執票人會直接追索你。若交易金額大、付款人信用有疑慮,可考慮與銀行合作指定銀行為預備付款人,但通常需另外的授信或擔保安排。
預備付款人付款後取得執票人地位,可向承兌人(若已承兌)和指定他的背書人之前手追索(第84條)。付款時務必做成參加付款證書,這是日後行使追索權的證據基礎,沒做證書未來可能爭議連連。
背書人在付款地指定的備援付款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被要求接手,是後補性質而非保證。
授權背書人得記載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建立與發票人指定權(第26條)並行的雙軌緩衝制度。
付款人拒絕承兌(第53條)或拒絕付款(第79條),執票人依規定向預備付款人請求時才啟動,他無主動墊付義務。
預備付款人要等拒付事件觸發才承接付款功能;票據保證一經記載即為特定債務人擔保,效果更明確。
由背書人於背書時,在票據上記載付款地之一人的名稱即可,到期日前皆可加註。
票上有預備付款人時,須先向其提示請求承兌或付款,再依期限作成拒絕證書,才能回頭追索。
付款後取得執票人地位,向承兌人及指定他的背書人之前手追索,並須作成參加付款證書為憑(第84條)。
看背面有無預備付款人記載:有則追索多一層緩衝,須先向其請求;無則拒付時直接追索背書人。
預備付款人於拒付後才介入;擔當付款人(第49條)是事前代付款人為付款,角色與啟動時點都不同。
| 項目 | 預備付款人 | 擔當付款人(第49條) | 票據保證(第58條) |
|---|---|---|---|
| 啟動時點 | 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後才啟動 | 代付款人為付款,事前即定 | 擔保對象不付款即須清償 |
| 指定人 | 背書人(或發票人第26條) | 發票人或付款人 | 保證人自行加入 |
| 主要功能 | 承接付款人功能+追索緩衝 | 代理付款處理 | 債務擔保 |
| 對背書人效果 | 執票人須先向其請求,承擔後免背書人追索 | 不直接影響背書人責任 |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