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34 條(回頭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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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II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回頭背書,不利於票據流通
回頭背書之效力
(一)原則因仍屬背書,與一般背書效力同。Exc其背書期間及權利擔保效力有所限制:
(二)回頭背書之受讓人,僅限於到期日前再為背書 轉讓,34 2: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 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三)追索權受限制: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依票據法99 1:執票人為發 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但執票人對於承 兌人之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則不仍得行使。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99 2:執票人為背 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但執票人 對其原背書之前手,則仍有追索權。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到期日「前」可以轉讓
=>到期日後不可以轉讓
理由:債務人已有付款之義務(到期了),且該票流通之目的已消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