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33條規定,匯票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在空白處填寫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後再行轉讓。
Q · 收到只有簽名沒寫我名字的匯票,我可以自己填名字嗎?
可以,依票據法33條填名字即變記名背書
依票據法第33條,匯票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前手僅簽名、未記載被背書人)者,執票人得在該空白處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行轉讓。填上自己名字可在票據遺失或被竊時主張合法持有;維持空白則像現金一樣便利流通。要注意此切換是單向的:空白可變記名,記名不能退回空白。
拿到一張匯票,翻到背面,上一手只簽了名沒寫你的名字,這就是空白背書。這時候你手上其實有兩個選擇權,而這兩個選擇會決定這張匯票接下來的命運。第一個選擇:什麼都不寫直接交給下一個人,這張票像現金一樣,誰拿到誰是主人。第二個選擇:在空白處填上名字(你自己或他人),把它變成記名背書再轉讓。第33條就是把這個選擇權明文寫在法律裡給你。為什麼要多此一舉?記名背書會把名字留在票據背面,後面的持票人看得到你曾經持有。風險:票據跳票時前手可能循背書鏈追索到你。好處:你的權利被清楚記錄,出現爭議時沒有人能否認你合法持有過。多數人拿到空白背書的票只知道「簽名轉出去」,不知道這個選擇權的存在,把整條追索責任鏈排列搞亂了都不知道。
票據法第33條為匯票背書的轉換規範:當匯票最後一個背書是空白背書(僅有背書人簽名、未記載被背書人)時,執票人有權在空白處填上自己或他人名稱,將其變更為記名背書後再轉讓,使票據從近似無記名證券的流通狀態,轉為權利歸屬明確的記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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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雖然空白背書的票理論上可以交付即轉讓,但銀行存入時會要求你在背面背書,證明你是合法持有人。你可以直接簽名(空白背書)或記名讓與給自己再存入。存入自己帳戶時用記名背書指名存入銀行,萬一處理過程出狀況,可更清楚主張權利。
差在追索鏈上留不留你的痕跡。填上他名字變記名背書後,票背看不到你的簽名,但你仍是轉讓人;直接交付空白票則票背完全沒有你的痕跡。大額票據實務上多以書面交付收據佐證,而非依賴票背記載。
不行。「不得轉讓」的記載只有發票人可以做(票據法第30條),背書人單方在空白處加上限制,多數見解認為對後手無拘束力。真的要禁止流通,請發票人在正面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規範匯票空白背書的轉換權:最後背書是空白時,執票人可填名字變記名背書再轉讓,是匯票流通的調節機制。
空白背書僅前手簽名、近似無記名證券憑交付即轉讓但風險高;記名背書記載被背書人、權利明確但須再背書才能轉。
背書人只在票背簽名、未記載被背書人之背書,票據效力上近似無記名證券,誰持有誰可主張。
空白背書是省略被背書人仍可流通;禁止背書轉讓須由發票人在正面記載,背書人單方加註多無拘束力。
在最後空白背書處填上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即可,公司加蓋大小章並影本存檔,後續轉讓另為背書。
判斷持有時間:當天轉出維持空白最方便;留存超過24小時建議變更為記名背書降低遺失被竊風險。
在票背背書證明合法持有,可直接簽名或記名讓與給自己再存入,記名指名存入銀行主張權利更清楚。
盡早變更為記名背書並影本存檔記錄時點,作為時間戳證據;保留取得票據時的對價證明。
馬上轉出選空白較乾淨、票背無痕;要留存選記名較安全、權利明確。看持有時間與風險承受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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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空白背書匯票,或最後之背書為空白之匯票,其執票人得於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再為轉讓。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立法理由本條原條文似不明確,故作文字修正。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空白背書匯票,或最後之背書為空白之匯票,其執票人得於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再為轉讓。
本條原條文似不明確,故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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