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36 條規範三種無效背書:金額一部背書、將金額分別轉讓數人之背書均不生效力,附條件背書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Q · 在匯票背書上寫條件,有效嗎?
無效。條件視為沒寫過,票照樣完整轉讓
依票據法第 36 條,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也就是說背書本身仍然有效、票據權利完整移轉,但你寫上去的條件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對方可以不理會條件直接行使票據權利。要用條件保護自己,必須另簽獨立契約,而不是寫在票據背面。此外,就金額一部分所為的背書、或把金額分別轉讓給數人的背書,則是整段不生效力。
票據法對背書劃了三條紅線,跨過去的那一筆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第一條:不能只轉讓匯票金額的一部分。你不能說「這100萬的匯票我轉50萬給你」。第二條:不能把金額拆成幾份分別轉給不同人。「這100萬我拆50萬給甲、50萬給乙」也不行。為什麼?因為票據是單一流通工具,它的價值必須完整轉移,拆分會破壞流通秩序,導致追索關係變得沒人搞得懂。第三條:附條件背書的條件視為無記載。實務上最常踩雷的就是這條。「這張票給你,但你下週要交貨」寫在背書上,法律上只認「給你」,不認條件。你以為自己握著一個條件當籌碼,實際上那個條件根本不存在。商業夥伴用這個盲點反將你一軍的案例不在少數。要附條件就寫在另一份獨立契約裡,不要寫在票據背面。
票據法第 36 條為票據背書的禁止性規範,劃定三種無效或無效力的背書態樣:就匯票金額一部分所為之背書、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均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有效)。其立法目的在維護票據作為流通工具的單一性與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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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第36條,附條件背書的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然有效,條件被當作沒寫過。也就是說,票據已經完整轉讓,對方可以直接兌現不用管完工證明。要保護自己就簽獨立的工程契約並訂明付款條件,或用履約保證的方式處理。
不能把原本那張50萬拆成兩張半張25萬背書,但你可以跟客戶協商請發票人另外開兩張25萬的新匯票,再分別背書,這是完全合法的。實務上大型交易的票據拆分需求,正確做法是請發票人或原承兌人配合換票,而不是在背書上搞分割。
不會。只是該次背書無效,票據本身還是有效的,但會影響背書連續性(第37條),下一手可能無法主張合法執票地位。最好請發票人或承兌人加註說明,或重新由上手做一次合法背書修復連續性,拖著不處理會讓票據可流通性大幅降低。
規定三種背書禁止態樣:一部背書、分別轉讓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附條件背書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就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例如100萬只背書轉讓50萬,這種背書整段不生效力。
背書本身有效、票據完整轉讓,但你寫的條件在法律上當作沒寫過,對方可不理會條件直接兌現。
票據是快速流通工具,後手無法查證前手約定,分割或附條件會破壞流通確定性,故法律一律禁止。
別在背書上分割,請發票人或承兌人另開數張分額票據,再分別背書,這才合法。
把條件寫進獨立契約或交易備忘錄,或用履約保證處理,不要寫在票據背面。
請發票人或承兌人加註說明,或由上手重新做一次合法背書,修復背書連續性。
條件對你無拘束力,可依第36條主張票據完整效力,該兌現就兌現。
契約條件不成就不生效;票據條件則視為無記載,背書照樣生效,這是票據流通性的特殊處理。
| type | behavior | legal_effect | fix |
|---|---|---|---|
| 一部背書 | 只轉讓票面金額的一部分 | 整段背書不生效力 | 請發票人換開分額票據 |
| 分別轉讓背書 | 把金額拆給數人各持一部分 | 整段背書不生效力 | 另開數張票分別背書 |
| 附條件背書 | 在背書上附記條件 | 背書有效,但條件視為無記載 | 條件改寫入獨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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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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