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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37 條(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2.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3.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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