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37 條(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