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1904 號
要旨
票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全文內容
按票據上背書之記載,僅限於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為票據法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此外不得附載任何條件,如背書附載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即此項附記之條件,難謂有法律上之效力 (參照同法第三十條後段之規定)。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按票據上背書之記載,僅限於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為票據法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此外不得附載任何條件,如背書附載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即此項附記之條件,難謂有法律上之效力 (參照同法第三十條後段之規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