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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19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票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全文內容

按票據上背書之記載,僅限於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為票據法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此外不得附載任何條件,如背書附載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即此項附記之條件,難謂有法律上之效力 (參照同法第三十條後段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19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4 月 09 日發布,要旨:票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其條件視為無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