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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00被追索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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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2. 2.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3. 3.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0條規定,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應一併交出,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自己及後手背書。

Q · 清償票款前一定要先拿到匯票嗎?

是,付款與交票必須同時進行

依票據法第 100 條第 1 項,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出。清償與交票是同時履行的交換行為,不是單向付錢。若先付款未取得票據,對方可能以同一張票再次求償或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背書人清償後,依第 3 項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白話解讀

票據法有一個根本邏輯:錢和紙綁在一起。匯票是一張會變錢的紙,也是請求付款的憑證。100條規定債務人要清償時不能只是轉錢過去,必須同時拿到匯票原件;如果先前有作拒絕證書,也要一併交出。為什麼?因為這張紙是再往前追索的入場券,沒有它你去找更前面的人會被質疑「你真的付了錢嗎?」。第二項補充:如果付的不只是票面金額還包含利息和費用,執票人要出具收據和償還計算書,讓被追索人有完整文件往前推。第三項給背書人一個特權:清償後可以塗銷自己和後手的背書,把票上的自己抹掉,避免日後再被追。這條看起來很瑣碎,但每個細節都是追索鏈條運作的螺絲。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00 條規範匯票被追索人之清償權利: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清償含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本條確立票據清償為「付款與交付憑證同時履行」的交換結構,保障被追索人後續向前手再追索的證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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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票人說票據臨時找不到,要我先付錢他之後補,我該怎麼辦?

應該拒絕。第100條規定清償和交票是同時進行的,沒拿到票你付了錢,對方隨時可以把票拿出來再向你要一次,或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讓你面臨重複求償。內行人提示:遇到執票人票據「找不到」,正確做法是請他先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取得除權判決後才能請求付款。

Q2我是背書人清償後塗銷自己的背書,有什麼意義?會不會構成變造?

塗銷自己的背書是第100條第3項明文允許的行為,不構成變造。意義是讓票面上看起來你從未背書過,日後善意取得人不會以為你是票據債務人,避免重複被追索。內行人提示:塗銷自己背書時一併塗銷你之後的後手背書,因為後手責任基礎是你的背書。

Q3償還計算書要寫什麼?沒寫會怎樣?

至少要寫清楚清償本金、利息計算(起算日、利率、天數)、必要費用明細、清償日期和雙方簽章。沒有計算書時你未來向更前手追索,對方可以爭執你清償的具體內容。內行人提示:計算書越詳細越好,每一筆費用附收據影本,把追索武器先備好。

Q4票據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被追索人之清償權利:清償時執票人應同時交出匯票、拒絕證書,並就利息費用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背書。

Q5什麼是償還計算書?

記載清償本金、利息計算(起算日、利率、天數)、必要費用明細與清償日期的書面,是被追索人向前手再追索的依據文件。

Q6拒絕證書是什麼,為什麼要一併交出?

拒絕證書是證明票據不獲付款或承兌的法定文件,清償時一併交出,被追索人才能據以向更前手追索。

Q7背書塗銷是什麼意思?

背書人清償後得在票上劃銷自己及其後手的背書簽名,使票面不再顯示其背書責任,避免日後被重複追索。

Q8票據清償時要拿到哪些文件?

匯票原件、拒絕證書(如有)、付款收據、償還計算書,四樣同時取得,並記錄交付過程。

Q9償還計算書的金額怎麼算?

本金 + 本金×利率×天數/365 + 必要費用,依票據法第97、98條逐項列明並附憑證。

Q10執票人說票據找不到要我先付怎麼辦?

拒絕付款,請對方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辦理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後再請求付款。

Q11背書人清償後要怎麼塗銷背書?

於清償時在票據上劃銷自己的背書簽名,並一併塗銷其後手背書,妥善保存清償文件包。

Q12票據清償 vs 一般民法清償差在哪?

一般清償付錢即可,票據法100條要求付款與交付票據同時履行,未取得票據可能被重複求償,要求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正確做法風險
票據遺失先補票拒絕付款,要求對方先辦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先付款可能被同票重複求償
全額清償含利息費用要求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缺計算書未來再追索時金額遭爭執
背書人清償清償後塗銷自己及後手背書未塗銷易被善意取得人再追索

正確做法

票據遺失先補票
拒絕付款,要求對方先辦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全額清償含利息費用
要求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背書人清償
清償後塗銷自己及後手背書

風險

票據遺失先補票
先付款可能被同票重複求償
全額清償含利息費用
缺計算書未來再追索時金額遭爭執
背書人清償
未塗銷易被善意取得人再追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39条(支払と引換とする手形の交付)
韓國어음법 제39조(상환증권성 · 어음의 교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5条(持票人获得付款应在汇票上签收并交回汇票)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39(Aushändigung des quittierten Wechsels gegen Zah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27(paiement contre remise de la lettre de change)
美國UCC § 3-501(b)(2) 及 § 3-602(right to surrender of instrument upon pay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附有收據之償還計算書,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0620515 修正)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立法理由票據債務人為清償時,除票據金額外,其應一併清償者,僅以利息及費用為限,亦僅對該二項,始有由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之必要,因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並將利息及費用另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

  • 債務人名詞
  • 背書名詞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附有收據之償還計算書,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0620515 修正)

票據債務人為清償時,除票據金額外,其應一併清償者,僅以利息及費用為限,亦僅對該二項,始有由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之必要,因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並將利息及費用另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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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00 條規定:「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