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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票據法 第 100 條(被追索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2.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3.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II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III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使背書人及其後手免除票據責任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III 「得」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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