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0條規定,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應一併交出,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自己及後手背書。
Q · 清償票款前一定要先拿到匯票嗎?
是,付款與交票必須同時進行
依票據法第 100 條第 1 項,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出。清償與交票是同時履行的交換行為,不是單向付錢。若先付款未取得票據,對方可能以同一張票再次求償或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背書人清償後,依第 3 項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票據法有一個根本邏輯:錢和紙綁在一起。匯票是一張會變錢的紙,也是請求付款的憑證。100條規定債務人要清償時不能只是轉錢過去,必須同時拿到匯票原件;如果先前有作拒絕證書,也要一併交出。為什麼?因為這張紙是再往前追索的入場券,沒有它你去找更前面的人會被質疑「你真的付了錢嗎?」。第二項補充:如果付的不只是票面金額還包含利息和費用,執票人要出具收據和償還計算書,讓被追索人有完整文件往前推。第三項給背書人一個特權:清償後可以塗銷自己和後手的背書,把票上的自己抹掉,避免日後再被追。這條看起來很瑣碎,但每個細節都是追索鏈條運作的螺絲。
票據法第 100 條規範匯票被追索人之清償權利:匯票債務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清償含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本條確立票據清償為「付款與交付憑證同時履行」的交換結構,保障被追索人後續向前手再追索的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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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拒絕。第100條規定清償和交票是同時進行的,沒拿到票你付了錢,對方隨時可以把票拿出來再向你要一次,或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讓你面臨重複求償。內行人提示:遇到執票人票據「找不到」,正確做法是請他先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取得除權判決後才能請求付款。
塗銷自己的背書是第100條第3項明文允許的行為,不構成變造。意義是讓票面上看起來你從未背書過,日後善意取得人不會以為你是票據債務人,避免重複被追索。內行人提示:塗銷自己背書時一併塗銷你之後的後手背書,因為後手責任基礎是你的背書。
至少要寫清楚清償本金、利息計算(起算日、利率、天數)、必要費用明細、清償日期和雙方簽章。沒有計算書時你未來向更前手追索,對方可以爭執你清償的具體內容。內行人提示:計算書越詳細越好,每一筆費用附收據影本,把追索武器先備好。
規範匯票被追索人之清償權利:清償時執票人應同時交出匯票、拒絕證書,並就利息費用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背書人清償後得塗銷背書。
記載清償本金、利息計算(起算日、利率、天數)、必要費用明細與清償日期的書面,是被追索人向前手再追索的依據文件。
拒絕證書是證明票據不獲付款或承兌的法定文件,清償時一併交出,被追索人才能據以向更前手追索。
背書人清償後得在票上劃銷自己及其後手的背書簽名,使票面不再顯示其背書責任,避免日後被重複追索。
匯票原件、拒絕證書(如有)、付款收據、償還計算書,四樣同時取得,並記錄交付過程。
本金 + 本金×利率×天數/365 + 必要費用,依票據法第97、98條逐項列明並附憑證。
拒絕付款,請對方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辦理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後再請求付款。
於清償時在票據上劃銷自己的背書簽名,並一併塗銷其後手背書,妥善保存清償文件包。
一般清償付錢即可,票據法100條要求付款與交付票據同時履行,未取得票據可能被重複求償,要求更嚴格。
| 情境 | 正確做法 | 風險 |
|---|---|---|
| 票據遺失先補票 | 拒絕付款,要求對方先辦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 先付款可能被同票重複求償 |
| 全額清償含利息費用 | 要求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 缺計算書未來再追索時金額遭爭執 |
| 背書人清償 | 清償後塗銷自己及後手背書 | 未塗銷易被善意取得人再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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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附有收據之償還計算書,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立法理由票據債務人為清償時,除票據金額外,其應一併清償者,僅以利息及費用為限,亦僅對該二項,始有由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之必要,因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並將利息及費用另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
執票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匯票上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及附有收據之償還計算書,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票據債務人為清償時,除票據金額外,其應一併清償者,僅以利息及費用為限,亦僅對該二項,始有由執票人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之必要,因就原條文作文字修正,並將利息及費用另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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