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83 條(匯票之繳回性(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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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加付款之效力
(一)對執票人
1.執票人之權利消滅
2.匯票及清單之交付(83)
(二)對參加付款人
1.票據權利之取得
84I: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 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2.通知義務(82 4準用55)
(三)對被參加人後手之效力
84 2: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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