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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2.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3.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4.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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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加付款之效力 (一)對執票人 1.執票人之權利消滅 2.匯票及清單之交付(83) (二)對參加付款人 1.票據權利之取得 84I: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 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2.通知義務(82 4準用55) (三)對被參加人後手之效力 84 2: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II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124本票不準用(因為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僅匯票有) III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IV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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