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2 條規定,匯票跳票後第三人參加付款,必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未記載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Q · 票要跳了有人說要幫我代付,這樣我還能追索背書人嗎?
要看有沒有記載。沒記載在拒絕證書上的代付,票據法不算數
依票據法第 82 條,真正的「參加付款」必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參加承兌人代付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代付以指定其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兩者皆無且票上未記載者一律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沒走這個記載程序,只是民法上的清償或代位,代付人拿不到票據法的追索地位。
匯票跳票的那一刻,法律其實開了一扇很少人知道的小門,叫「參加付款」:讓一個本來跟這張票沒關係的第三人,跳出來代付。但這扇門不是把錢丟出去就完事。第82條規定,這筆代付必須被記載在「拒絕付款證書」(銀行或法院出具的正式跳票文件)上,而且代付人必須指定自己是在替誰付。有寫參加承兌人的,就替他付;有指定預備付款人的,就替那個人付;什麼都沒寫,就視為替發票人付。這個「替誰付」的選擇不是形式而已,它決定了後面誰可以從誰那邊追回錢。中小企業主收到代付的票常常鬆一口氣就放著,根本沒檢查記載對不對。等到要追索被背書人時才發現代付對象寫錯,整條追索鏈在這裡斷掉。
參加付款係匯票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出面代為付款以維持票據信用之制度。票據法第 82 條規定其記載要件:代付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且被參加付款人有法定順位(參加承兌人之被參加人 → 預備付款人指定人 → 發票人),此記載決定代付人日後對何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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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直接把錢匯給你是民法上的清償,不是票據法上的參加付款。真正的參加付款必須在拒絕付款證書作成時,由代付人在證書內記載代付事實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沒做這個程序,代付人拿不到票據法上的追索權,你的背書人也可能因此免責。內行人提示:如果要走參加付款救援,通知法院或公證人作成拒絕付款證書的當下就要到場,事後想補記載原則上不被承認。
依第 82 條第三項,這種情況一律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代付後,代付人可以向發票人及其前手追索。但問題是發票人往往就是整個票據關係的最源頭,如果發票人本身就是沒錢的一方,代付等於花了錢卻追不回。內行人提示:接手匯票前就先查清楚有沒有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這個資訊藏在匯票本身的記載裡,卻決定了你將來參加付款的安全性。
匯票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出面代付以維持票據信用的制度,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
代付人替之清償的對象,有法定順位:被參加承兌人 → 預備付款人指定之人 → 發票人,決定日後追索方向。
由付款銀行或公證機關出具、證明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的正式文件,是追索權與參加付款記載的載體。
票上無參加承兌人、無預備付款人又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時,第 82 條第三項一律擬制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在拒絕付款證書作成時,由代付人於證書內載明參加付款事實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請執票人簽收。
須付被參加付款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第 81 條),不得只付一部分。
依記載的被參加付款人,向其及其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憑拒絕付款證書與簽收紀錄主張。
保留拒絕付款證書正本、證書內參加付款記載、執票人簽收,這三項是後續追索的決定性憑證。
參加付款取得票據法追索權;單純民法清償/代位只生債權,範圍受限且不一定及於票據前手。
保證是事前在票上記載擔保;參加付款是跳票後第三人臨時介入代付,時點與記載要件不同。
| 比較面向 | intervention_payment | civil_repayment |
|---|---|---|
| 法律性質 | 票據法上的參加付款 | 民法上的清償/代位 |
| 記載要件 | 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 | 無票據記載要件 |
| 取得權利 | 取得票據法追索權,可向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追索 | 僅生民法債權或代位求償,範圍受限 |
| 時點限制 | 拒絕付款證書作成前、追索權得行使時 | 原則上無此時點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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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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