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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2.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3.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4.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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