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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82 條

  1. 1.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2. 2.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3. 3.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4. 4.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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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2 條規定,匯票跳票後第三人參加付款,必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未記載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Q · 票要跳了有人說要幫我代付,這樣我還能追索背書人嗎?

依票據法第 82 條,真正的「參加付款」必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參加承兌人代付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代付以指定其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兩者皆無且票上未記載者一律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沒走這個記載程序,只是民法上的清償或代位,代付人拿不到票據法的追索地位。

白話解讀

匯票跳票的那一刻,法律其實開了一扇很少人知道的小門,叫「參加付款」:讓一個本來跟這張票沒關係的第三人,跳出來代付。但這扇門不是把錢丟出去就完事。第82條規定,這筆代付必須被記載在「拒絕付款證書」(銀行或法院出具的正式跳票文件)上,而且代付人必須指定自己是在替誰付。有寫參加承兌人的,就替他付;有指定預備付款人的,就替那個人付;什麼都沒寫,就視為替發票人付。這個「替誰付」的選擇不是形式而已,它決定了後面誰可以從誰那邊追回錢。中小企業主收到代付的票常常鬆一口氣就放著,根本沒檢查記載對不對。等到要追索被背書人時才發現代付對象寫錯,整條追索鏈在這裡斷掉。

法律定性

參加付款係匯票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出面代為付款以維持票據信用之制度。票據法第 82 條規定其記載要件:代付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且被參加付款人有法定順位(參加承兌人之被參加人 → 預備付款人指定人 → 發票人),此記載決定代付人日後對何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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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要跳了,我朋友說要幫我付,我該注意什麼?

朋友直接把錢匯給你是民法上的清償,不是票據法上的參加付款。真正的參加付款必須在拒絕付款證書作成時,由代付人在證書內記載代付事實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沒做這個程序,代付人拿不到票據法上的追索權,你的背書人也可能因此免責。內行人提示:如果要走參加付款救援,通知法院或公證人作成拒絕付款證書的當下就要到場,事後想補記載原則上不被承認。

Q2匯票上沒有寫參加承兌人也沒寫預備付款人,代付後誰是被參加付款人?

依第 82 條第三項,這種情況一律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代付後,代付人可以向發票人及其前手追索。但問題是發票人往往就是整個票據關係的最源頭,如果發票人本身就是沒錢的一方,代付等於花了錢卻追不回。內行人提示:接手匯票前就先查清楚有沒有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這個資訊藏在匯票本身的記載裡,卻決定了你將來參加付款的安全性。

Q3參加付款是什麼?

匯票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出面代付以維持票據信用的制度,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

Q4被參加付款人是誰?

代付人替之清償的對象,有法定順位:被參加承兌人 → 預備付款人指定之人 → 發票人,決定日後追索方向。

Q5拒絕付款證書是什麼?

由付款銀行或公證機關出具、證明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的正式文件,是追索權與參加付款記載的載體。

Q6什麼叫沒記載被參加付款人就以發票人為對象?

票上無參加承兌人、無預備付款人又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時,第 82 條第三項一律擬制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Q7參加付款要怎麼記載?

在拒絕付款證書作成時,由代付人於證書內載明參加付款事實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請執票人簽收。

Q8參加付款要付多少?

須付被參加付款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第 81 條),不得只付一部分。

Q9代付後我怎麼向別人追回錢?

依記載的被參加付款人,向其及其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憑拒絕付款證書與簽收紀錄主張。

Q10怎麼證明我有合法參加付款?

保留拒絕付款證書正本、證書內參加付款記載、執票人簽收,這三項是後續追索的決定性憑證。

Q11參加付款 vs 民法清償差在哪?

參加付款取得票據法追索權;單純民法清償/代位只生債權,範圍受限且不一定及於票據前手。

Q12參加付款 vs 保證付款差在哪?

保證是事前在票上記載擔保;參加付款是跳票後第三人臨時介入代付,時點與記載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vention_paymentcivil_repayment
法律性質票據法上的參加付款民法上的清償/代位
記載要件須記載於拒絕付款證書並指定被參加付款人無票據記載要件
取得權利取得票據法追索權,可向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追索僅生民法債權或代位求償,範圍受限
時點限制拒絕付款證書作成前、追索權得行使時原則上無此時點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59条〜第63条(参加支払)
🇰🇷 韓國어음법 제59조~제63조(참가지급)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59–63(Ehrenzahlung/Zahlung zu E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5 à L511-71(paiement par intervention)
🇺🇸 美國UCC Art. 3 已無此制度(普通法 payment for honor 於 UCC 廢除,舊 NIL §§17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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