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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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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1 條規定參加付款必須就被參加人應付金額全額為之,不得部分付款,目的在徹底重建票據信用、維護流通秩序。

Q · 可以只幫忙付一半票款,算參加付款嗎?

不行,票據法第 81 條規定參加付款必須全額

依票據法第 81 條,參加付款必須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不得只付一部分。付不足全額在票據法上不構成有效的參加付款,票據仍處於被拒絕付款狀態、追索鏈繼續進行,付款人也無法取得票據法上的代位追索權。要救票就要救透,沒有分期或折讓的中間選項。

白話解讀

一張支票或本票跳票了,通常就是被退件、執票人開始追發票人、背書人,一條長長的追索鏈跑起來。但票據法裡有一個不太有人知道的機制:第三人可以「跳進來」替被參加人把錢付了,這叫參加付款。聽起來像做好事對不對?81 條卻設了一個硬規定:要付就付全額,一毛都不能少。你不能說「我幫朋友付一半,剩下他自己想辦法」,那不算參加付款,法律上是無效動作。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參加付款的目的不是解決那個欠錢的人的困境,而是解決那張票據本身的信用危機。全額付,才能把這張票據徹底救活,繼續在市場上正常流通。

法律定性

參加付款指票據被拒絕付款或有拒絕付款之虞時,由付款人、承兌人以外之第三人介入、替被參加人付款,以阻止追索並維持票據信用之制度。票據法第 81 條規定其付款金額必須為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部分付款不生參加付款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的票快跳了,我想幫忙只付一半對方要不要收由他決定,不行嗎?

法律上不構成參加付款。就算執票人收了你的錢,你付出去的那一半不是票據法意義上的付款,只是一般的代償或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你不會因此取得對前手的票據法追索權,等於白花錢。內行人提示:想幫朋友不如直接借錢給他讓他自己全額付清,法律關係單純得多,你手上還留著一張借據比啥都實在。

Q2為什麼票據法要堅持全額?民法不是有部分清償的規定嗎?

民法第318條允許部分清償,因為債權關係的核心是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大家同意就行。但票據法保護的不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而是票據這張紙在市場上的流通信用。如果允許部分參加付款,這張票據還是處於沒被徹底救活的狀態,繼續飄在市場上製造不確定。內行人提示:整部票據法你可以用這個角度重讀,很多看起來死板的規則都是為了讓這張紙在市場上繼續順暢流通。

Q3我想幫人參加付款,程序上要注意什麼?

三個重點:時間點必須在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最晚不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末日(票據法第78條);金額必須是被參加人應付的全部;付款後要請求於拒絕證書上記載參加付款事實(票據法第82條),這樣你才取得對被參加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票據法第84條)。內行人提示:參加付款人取得的是票據法上的代位追索權,不是繼受原來的權利,這個區別在後續追索時會顯出差異。

Q4票據法第 81 條是什麼?

規定參加付款必須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不得部分付款,是票據參加付款的金額鐵則。

Q5參加付款是什麼意思?

由付款人、承兌人以外之第三人介入替被參加人付款,阻止追索並維持票據信用的制度。

Q6什麼叫被參加人?

參加付款所替代清償的票據債務人,其前手因參加付款而免責、被參加人本人仍負責。

Q7全額包含哪些項目?

被參加人應支付的本金,並含相關法定利息與必要費用,少一項即不足全額。

Q8參加付款的程序怎麼走?

確認時點(票78)→ 向執票人取得完整金額清單 → 付清全額 → 請求於拒絕證書記載(票82)→ 取得代位追索權(票84)。

Q9參加付款金額怎麼算?

被參加人應付本金 + 法定利息 + 必要費用,一次算清,少一塊就不構成參加付款。

Q10想幫朋友付票款該怎麼做才有效?

請執票人書面列出全部應付金額,一次付清全額並請求記載於拒絕證書,不要分期或折讓。

Q11怎麼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收全額?

要求執票人提供完整金額清單白紙黑字寫清楚,核對本金、利息、費用後再決定是否付款。

Q12票據法 81 條 vs 民法 318 條部分清償差在哪?

民法允許部分清償保護當事人意思自主;票據法禁止部分參加付款,保護票據流通信用,全額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gotiable_instruments_act_81civil_code_318
可否部分給付禁止,必須全額原則允許部分清償
保護法益票據流通信用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
未達全額的效果不構成參加付款,追索鏈繼續於清償範圍內債務消滅
付款人取得的權利票據法代位追索權(第 84 條)民法代位或求償權

negotiable_instruments_act_81

可否部分給付
禁止,必須全額
保護法益
票據流通信用
未達全額的效果
不構成參加付款,追索鏈繼續
付款人取得的權利
票據法代位追索權(第 84 條)

civil_code_318

可否部分給付
原則允許部分清償
保護法益
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
未達全額的效果
於清償範圍內債務消滅
付款人取得的權利
民法代位或求償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 第59条第2項(参加支払は被参加人が支払うべき金額の全部について為すことを要す)
韓國어음법 제59조(참가지급의 전액 요건)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59 Abs. 2(Ehrenzahlung muss den vollen Betrag deck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dispositions sur le paiement par intervention(transposition de la Loi uniforme de Genève de 1930, art. 59)
美國無直接對應;UCC Article 3 已廢除參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ur)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0490322 全文修正)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 參加人名詞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0490322 全文修正)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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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81 條規定:「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