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80 條規定,數人爭相參加付款時,由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優先;故意違反搶先付款者,對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Q · 好幾個人搶著替我這張票付款,誰有資格付?
能免除最多人債務者優先,搶錯喪失追索權
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一項,當數人都想參加付款時,由『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取得優先權,而不是先搶先贏。第二項是地雷:明知別人能免除更多人責任,你還故意搶先付,對於『本來可以被免除責任、卻因你搶先而沒被免除的人』喪失追索權。第三項補充:能免除同樣多債務者有數人時,由受被參加人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優先。
票據付不出來的時候,有時候會出現「不是欠款人但搶著付錢」的狀況,這在票據法叫「參加付款」。為什麼有人要搶著付?因為他自己也是票據鏈條上的一環(背書人、保證人、預備付款人),票據如果真的跳票,他自己也會被追索。提前付掉可以阻止後手向自己追索,還能向前手要錢。但這條規定一個你不知道的潛規則:當有兩個人都想「搶著付」,誰可以付,不是先到先贏,而是「能免除最多人責任的人有優先權」。如果你明知道別人能免除更多人的責任,你還故意搶著付,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很重的懲罰:你對那些「本來可以被免除責任但因為你搶先付而沒被免除的人」喪失追索權。搶錯了人,你後面要去追的那些人會合法地賴掉。
票據法第 80 條為參加付款的競合處理規範。當有數人請求參加付款時,賦予『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優先權,並以『喪失追索權』作為故意違反者的制裁,目的在使參加付款的效果導向整體債務免除最大化,而非個別關係人損人利己的搶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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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朋友是票據關係人(背書人、保證人或預備付款人),他主動付款就是參加付款,你拿到錢不必再追索。但票據法第80條規定優先權:必須是能免除最多債務人者才有優先權。身為執票人有權拒絕不該付的人,因為收錯人會限縮你之後對其他票據關係人的追索範圍。
判斷標準是你的參加付款能免除哪些人的債務。依票據法第84條,被參加人的後手會因你的參加而全部免除,所以替更前面的人(例如出票人)參加,免除最多、優先權最高,還能向前手追索。但若明明別人能替更前手付、你卻搶先,會依第80條第二項喪失對某些背書人的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是票據上指定的替補,付款人不能或不願付款時,執票人應先向其提示(票據法第79條)。預備付款人沒有絕對付款義務,但若選擇參加付款,第80條第三項給他優先權:當多人能免除同樣多債務時,他與受被參加人委託者優先。不付會直接引發拒絕證書,責任落到背書人鏈條。
規範參加付款的優先順序,由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優先,故意違反者喪失追索權。
第一順位看誰能免除最多數債務;同免除程度時由受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優先。
替越前手(如出票人)參加付款,其後手全部免除,免除人數最多者即優先。
參加付款是票據制度,付款後依第83條取得對被參加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代墊只是民事債權。
先算各被參加人位置的免除範圍,選能免除最多者,越前手越有利並保留書面紀錄。
依票據法第81條應就應支付金額全部為之,不得一部參加付款。
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起,至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為止(第77條)。
舉證當時客觀上存在能免除更多債務者,且搶先者為故意,即適用第二項喪失追索權。
參加承兌在到期前防止追索,參加付款在不獲付款時清償,第80條只規範參加付款的競合。
| 比較面向 | first_priority | tiebreaker |
|---|---|---|
| 判準 | 免除最多數債務 | 同免除程度時 |
| 依據 | 第80條第1項 | 第80條第3項 |
| 勝出者 | 能免除最多後手之參加付款人 | 受被參加人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 |
| 違反制裁 | 故意搶先者喪失追索權(第2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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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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