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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80 條(優先參加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2.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3.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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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II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III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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