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79 條
- 1.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 2.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 3.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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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79 條規定,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款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為付款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違反即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Q · 匯票到期付款人不付,可以直接告發票人嗎?
依票據法第 79 條,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款時,若票面有參加承兌人,執票人應先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提示。遭拒後,須請作成拒絕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此拒付事實,做完才能對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任何一步遺漏,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且不可補正。
白話解讀
票據法裡有一套很多人從沒聽過的救援機制:匯票的付款人不付錢時,會有第二層、第三層備援的人站出來幫忙付(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聽起來很貼心對吧?但第79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細節:你作為執票人,有義務去找這些備援的人要錢,而且必須把過程寫進拒絕付款證書裡。漏做這個動作,你不是少拿一筆錢那麼簡單,而是直接對「被參加人」和「指定預備付款人的那個人」以及他們「後手」全部喪失追索權。這個條文是B2B交易和國際貿易的隱形地雷:你以為付款人賴帳只是單純的風險,沒想到自己一個程序疏失就把多層求償保護網全部燒掉。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79 條為匯票參加付款提示與失權規範:當付款人逾期不付款,執票人對票面上的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負有付款提示義務,並須由拒絕證書載明拒付事實;違反者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是維繫匯票多層擔保機能的程序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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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支票上沒見過?▾
這兩個概念在支票上不存在,因為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不會耍賴。匯票的付款人是普通公司或個人,風險高,票據法設計了兩層備援:參加承兌人是票據流通中有人自願在付款人之外加簽承兌,預備付款人是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面上預先指定的第二順位付款人。做國際貿易或B2B票據融資,收到匯票時看票面有沒有這兩種記載,有就代表多兩層保障,也多兩層提示義務。
Q2我有對方不付款的LINE截圖、郵件,沒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也算違反本條嗎?▾
算。本條第二項明文要求由拒絕證書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LINE截圖、錄音、郵件都無法取代。拒絕證書須由公證處、商業會或銀行等法定機關作成。匯票到期那幾天主動聯絡作成機關,並確認內容包含『已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且遭拒』這段,因為作成機關不會主動提醒,客戶不講就不寫。
Q3如果執票人違反這條,我是發票人要全部免責嗎?▾
不是全部免責,要看你在票據鏈中的位置。本條只讓執票人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其他與參加付款無關的票據債務人仍可被追索。例如A發票、B背書且指定C為預備付款人、D背書、E為執票人,E違反本條對C提示,則E對B及其後手D喪失追索權,但仍可追A。
Q4票據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時,執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的付款提示義務,以及違反時的失權效果。
Q5參加承兌人和預備付款人差在哪?▾
參加承兌人是第三人自願加簽承兌,預備付款人是發票人或背書人預先指定;有參加承兌人時優先向其提示。
Q6什麼叫拒絕付款證書?▾
由公證處、銀行或商業會等法定機關作成,載明匯票遭拒付事實的書面文件,是行使追索權的證明依據。
Q7什麼叫被參加人?▾
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所擔保的特定票據債務人,執票人違反第 79 條即對其與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Q8匯票被拒付後怎麼走第 79 條程序?▾
檢查票面備援角色 → 法定期限內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 → 遭拒請機關於拒絕證書載明 → 再追索。
Q9拒絕付款證書怎麼作成、要寫什麼?▾
向公證處、銀行或商業會申請,務必當場要求載明『已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遭拒』,機關不會主動寫。
Q10提示要在什麼時間內完成?▾
依票據法第 69、70 條,一般匯票於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提示,逾期即觸發失權效果。
Q11被追索方怎麼用第 79 條抗辯?▾
調取拒絕證書正本,逐項比對有無載明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的提示與時間,缺漏即以書面主張對方已喪失追索權。
Q12匯票第 79 條 vs 支票追索差在哪?▾
支票付款人為銀行、無參加承兌人與預備付款人制度,第 79 條僅適用匯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參加承兌人 | 預備付款人 |
|---|---|---|
| 產生方式 | 票據流通中第三人自願加簽承兌(第 53 條) | 發票人或背書人於票面預先指定(第 26、35 條) |
| 提示順序 | 優先提示對象 | 無參加承兌人時才提示 |
| 執票人義務 | 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 | 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 |
| 漏提示後果 | 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 對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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