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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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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2. 2.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3. 3.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79 條規定,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款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為付款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違反即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Q · 匯票到期付款人不付,可以直接告發票人嗎?

要。漏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追索權整條線喪失

依票據法第 79 條,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款時,若票面有參加承兌人,執票人應先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提示。遭拒後,須請作成拒絕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此拒付事實,做完才能對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任何一步遺漏,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且不可補正。

白話解讀

票據法裡有一套很多人從沒聽過的救援機制:匯票的付款人不付錢時,會有第二層、第三層備援的人站出來幫忙付(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聽起來很貼心對吧?但第79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細節:你作為執票人,有義務去找這些備援的人要錢,而且必須把過程寫進拒絕付款證書裡。漏做這個動作,你不是少拿一筆錢那麼簡單,而是直接對「被參加人」和「指定預備付款人的那個人」以及他們「後手」全部喪失追索權。這個條文是B2B交易和國際貿易的隱形地雷:你以為付款人賴帳只是單純的風險,沒想到自己一個程序疏失就把多層求償保護網全部燒掉。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79 條為匯票參加付款提示與失權規範:當付款人逾期不付款,執票人對票面上的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負有付款提示義務,並須由拒絕證書載明拒付事實;違反者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是維繫匯票多層擔保機能的程序強制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支票上沒見過?

這兩個概念在支票上不存在,因為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銀行、不會耍賴。匯票的付款人是普通公司或個人,風險高,票據法設計了兩層備援:參加承兌人是票據流通中有人自願在付款人之外加簽承兌,預備付款人是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面上預先指定的第二順位付款人。做國際貿易或B2B票據融資,收到匯票時看票面有沒有這兩種記載,有就代表多兩層保障,也多兩層提示義務。

Q2我有對方不付款的LINE截圖、郵件,沒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也算違反本條嗎?

算。本條第二項明文要求由拒絕證書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LINE截圖、錄音、郵件都無法取代。拒絕證書須由公證處、商業會或銀行等法定機關作成。匯票到期那幾天主動聯絡作成機關,並確認內容包含『已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且遭拒』這段,因為作成機關不會主動提醒,客戶不講就不寫。

Q3如果執票人違反這條,我是發票人要全部免責嗎?

不是全部免責,要看你在票據鏈中的位置。本條只讓執票人對被參加人、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其他與參加付款無關的票據債務人仍可被追索。例如A發票、B背書且指定C為預備付款人、D背書、E為執票人,E違反本條對C提示,則E對B及其後手D喪失追索權,但仍可追A。

Q4票據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付款人逾期不付時,執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的付款提示義務,以及違反時的失權效果。

Q5參加承兌人和預備付款人差在哪?

參加承兌人是第三人自願加簽承兌,預備付款人是發票人或背書人預先指定;有參加承兌人時優先向其提示。

Q6什麼叫拒絕付款證書?

由公證處、銀行或商業會等法定機關作成,載明匯票遭拒付事實的書面文件,是行使追索權的證明依據。

Q7什麼叫被參加人?

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所擔保的特定票據債務人,執票人違反第 79 條即對其與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Q8匯票被拒付後怎麼走第 79 條程序?

檢查票面備援角色 → 法定期限內向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 → 遭拒請機關於拒絕證書載明 → 再追索。

Q9拒絕付款證書怎麼作成、要寫什麼?

向公證處、銀行或商業會申請,務必當場要求載明『已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提示遭拒』,機關不會主動寫。

Q10提示要在什麼時間內完成?

依票據法第 69、70 條,一般匯票於到期日或其後 2 日內提示,逾期即觸發失權效果。

Q11被追索方怎麼用第 79 條抗辯?

調取拒絕證書正本,逐項比對有無載明對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的提示與時間,缺漏即以書面主張對方已喪失追索權。

Q12匯票第 79 條 vs 支票追索差在哪?

支票付款人為銀行、無參加承兌人與預備付款人制度,第 79 條僅適用匯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參加承兌人預備付款人
產生方式票據流通中第三人自願加簽承兌(第 53 條)發票人或背書人於票面預先指定(第 26、35 條)
提示順序優先提示對象無參加承兌人時才提示
執票人義務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
漏提示後果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對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參加承兌人

產生方式
票據流通中第三人自願加簽承兌(第 53 條)
提示順序
優先提示對象
執票人義務
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
漏提示後果
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

產生方式
發票人或背書人於票面預先指定(第 26、35 條)
提示順序
無參加承兌人時才提示
執票人義務
須提示並由拒絕證書載明
漏提示後果
對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第59条以下(参加支払)
韓國어음법 제59조 이하 (참가지급)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55–63 (Ehreneintritt / Ehrenzah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5 et s. (paiement par interven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其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其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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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79 條規定:「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