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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78 條(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2.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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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78 條 (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I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II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參加承兌要「經執票人同意」 參加付款則不需要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一切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均得參加付款; 即對於匯票並未負有責任之第三人,亦得為參加付款人。 因為參加付款,與參加承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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