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78 條(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7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與§53比較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78 條 (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I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II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參加承兌要「經執票人同意」
參加付款則不需要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一切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均得參加付款;
即對於匯票並未負有責任之第三人,亦得為參加付款人。
因為參加付款,與參加承兌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