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78 條 (得參加付款人與拒絕參加付款之效果)
I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II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參加承兌要「經執票人同意」
參加付款則不需要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一切票據債務人,如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均得參加付款;
即對於匯票並未負有責任之第三人,亦得為參加付款人。
因為參加付款,與參加承兌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