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77 條(參加付款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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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所謂參加付款,係指為防止票據上某債務人於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行使追索權,由第三人向執票人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