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1 條(期後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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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41 條(期後背書)
1.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支票之期後背書係以「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p78
2.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II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14條(善意取得)
如果是惡意或過失取得的,則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以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票據的話,也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13條(票據抗辯)
假設有發票人「丁」、票據債務人「甲」、執票人前手「乙」、執票人「丙」,
甲不能拿他和乙之間抗辯的理由,來和丙抗辯;
甲也不能拿他和丁之間抗辯的理由,來和丙抗辯。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僅有「通常債權轉讓」:
意即不適用本法第13、14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