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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1 條(期後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2.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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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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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41 條(期後背書) 1.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支票之期後背書係以「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p78 2.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II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14條(善意取得) 如果是惡意或過失取得的,則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以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票據的話,也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13條(票據抗辯) 假設有發票人「丁」、票據債務人「甲」、執票人前手「乙」、執票人「丙」, 甲不能拿他和乙之間抗辯的理由,來和丙抗辯; 甲也不能拿他和丁之間抗辯的理由,來和丙抗辯。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僅有「通常債權轉讓」: 意即不適用本法第13、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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