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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0 條(委任取款背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2.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3.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4.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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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mfang
3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接受他人委託,而代為處理事務,因而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人。 意指一方給付金錢予另一方處理特定事務,前者稱為「委任人」,後者則稱作「受任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II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III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IV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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