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5 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 1.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 4.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5條規定支票有八項絕對應載事項,須由發票人簽名,缺漏任一項即依票據法第11條使整張支票無效。
Q · 支票漏寫某一欄,還算有效嗎?
依票據法第125條,支票有八項應載事項。表明支票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商號、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屬絕對應載事項,欠缺任一項即依票據法第11條使整張支票無效;但受款人未載時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第二項)、發票地未載時以發票人營業所為發票地(第三項),這兩項漏寫不影響效力。
白話解讀
你開支票時隨手填寫,沒想到每個欄位都是法律寫死的「絕對應載事項」。第125條列了八項:表明支票文字、金額、付款人商號、受款人姓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地、發票日、付款地。這八項不是「填越完整越好」,而是「少一項整張就無效」(配合§11)。但條文也留了三個救命設計:受款人沒寫,執票人就是受款人;發票地沒寫,用發票人的營業所;發票人甚至可以指定自己當受款人或付款人。這是支票實務裡最常被忽視的細節,也是糾紛時律師第一個檢查的地方:那張票,到底有沒有合法成立?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5條為支票之成立要件規範,列舉支票應記載的八項事項並要求發票人簽名。其中六項屬絕對應載事項,欠缺即依第11條無效;受款人、發票地兩項未載時,法律以推定規則補充,使常見的填寫疏漏不致癱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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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上的金額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寫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依票據法第7條,文字(中文大寫)優於號碼(阿拉伯數字)。所以中文寫「壹拾萬元」、阿拉伯數字寫「100」,銀行會以「壹拾萬元」付款。金額大的支票收下時務必當場核對兩個數字一致,不要等到提示日才發現對方故意寫錯。
Q2對方給的支票受款人欄是空白的,這張支票有效嗎?▾
有效。第二項明文: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這張支票變成無記名支票,誰持有就是受款人,可直接提示。拿到無記名支票要更小心保管,因為丟了等於丟錢,撿到的人都能直接兌現。
Q3支票上連發票日都沒寫,銀行會處理嗎?▾
不會。發票日是絕對應載事項,沒寫依第11條整張支票無效,銀行不會兌現。執票人擅自填發票日是大忌,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絕對不要自己動手寫,逼發票人補填才是正解。
Q4支票應載事項有哪些?▾
表明支票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商號、受款人、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共八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Q5絕對應載事項和相對應載事項差在哪?▾
絕對應載缺一項整張支票無效;相對應載(受款人、發票地)未載時由法律推定補充,不影響效力。
Q6什麼叫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指支票上指示付款人無附帶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的文義,是支票區別於附條件付款憑證的核心要件。
Q7支票和本票、匯票的應載事項差在哪?▾
三者都是要式證券但應載事項不同,支票付款人限金融業、限見票即付,本票由發票人自負付款,匯票委託第三人承兌。
Q8收到支票怎麼檢查是否有效?▾
逐欄核對八項應載事項與發票人簽名,重點看金額(中文數字一致)、發票日、付款人商號,缺項當場要求補正。
Q9拿到瑕疵支票怎麼處理?▾
拍照存證標出缺漏欄位→寄存證信函要求發票人補正或換票→同時依原因關係催告付款。
Q10支票無效後求償金額怎麼算?▾
改依原因關係(買賣價金、借款)請求本金加法定遲延利息5%,不主張票據關係。
Q11怎麼證明支票應載事項欠缺?▾
保留原始支票正本、拍照或影印存證,必要時聲請法院調閱銀行退票紀錄與票據影像。
Q12支票無效 vs 退票差在哪?▾
無效是應載事項欠缺根本不成立票據;退票是支票有效但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nature | if_missing |
|---|---|---|
|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一定之金額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付款人之商號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發票年、月、日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付款地 | 絕對應載事項 | 整張支票無效(第11條) |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相對應載事項 |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第二項) |
| 發票地 | 相對應載事項 | 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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