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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50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支票所載發票年月日為曆法上所無,似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

全文內容

查銀行客戶支票所記載之發票年月日,須係曆法上所具有之日,若係二月三十日或四月三十一日等曆法上所無之日期,其發票日如何計算一節,尚未見有關判解,在解釋上似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符當事人之真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50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支票所載發票年月日為曆法上所無,似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