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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5 條(變則匯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2.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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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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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票據法第 25 條的意思是,開發票的人可以把自己或者付款人當成收款人,也可以把自己當成付款人。如果匯票上沒有寫收款人的名字,開票人可以在空白的地方寫上自己或其他人的名字,變成記名匯票。 舉個例子,小明要向小華支付一筆錢,他可以開一張匯票,上面寫上小華的名字,這樣只有小華可以領取這筆錢。但如果小明不知道小華的名字,他可以在匯票上空白的地方寫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任何人都可以領取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