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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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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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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5 條
(變則匯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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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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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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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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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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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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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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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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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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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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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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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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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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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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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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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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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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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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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 25 條的意思是,開發票的人可以把自己或者付款人當成收款人,也可以把自己當成付款人。如果匯票上沒有寫收款人的名字,開票人可以在空白的地方寫上自己或其他人的名字,變成記名匯票。 舉個例子,小明要向小華支付一筆錢,他可以開一張匯票,上面寫上小華的名字,這樣只有小華可以領取這筆錢。但如果小明不知道小華的名字,他可以在匯票上空白的地方寫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任何人都可以領取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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