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25 條(變則匯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124本票不準用(因為依121本票發票人為負付款之責)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125 4有相同規定)
II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124本票準用:
本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本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本票。
⚠️144支票準用:
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支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