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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5 條(變則匯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2.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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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124本票不準用(因為依121本票發票人為負付款之責)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125 4有相同規定) II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124本票準用: 本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本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本票。 ⚠️144支票準用: 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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