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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4 條(匯票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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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24條規定了匯票必須記載哪些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這些事項包括:匯票的文字、金額、付款人和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和到期日。如果匯票未載到期日,則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則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則以付款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範例:小明向小華借了一筆錢,並發了一張匯票給小華。匯票上記載了匯票的文字、金額、小明的姓名作為付款人、小華的姓名作為受款人、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和到期日。由於小明忘記填寫到期日,因此這張匯票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