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24 條(匯票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