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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票據法 第 24 條(匯票應載事項)

  1. 1.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2.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3.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 4.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 5.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 6.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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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24 條規定匯票九項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缺一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

Q · 匯票少寫一項記載事項會失效嗎?

依票據法第 24 條,匯票記載事項分兩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缺一者,依第 11 條整張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到期日、付款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漏載時,法律有推定規則補位,例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先分清漏的是哪一類,才能判斷票還活不活。

白話解讀

一張紙為什麼能變成錢?不是因為它值錢,是因為它填對了八個欄位。票據法第24條列出匯票必須寫的九項內容,但真正的分水嶺在這裡:有些欄位漏了可以用法律推定補救(像忘了寫到期日,法律推定「見票即付」),有些欄位漏了整張票直接失效,變成一張沒用的紙。「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這五項缺一不可。很多人在生意場上收票據的時候只看金額和簽名,結果手上拿著一張法律上根本不算票據的廢紙,發票人跑路時連走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都走不成,只能當普通債權憑證打一般民事官司,追討難度翻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24 條為匯票形式要件之規範,列舉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並記載之九項事項,並區分為缺漏即無效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漏載時得依法律推定補充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構成匯票要式性與流通安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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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匯票沒寫到期日還能用嗎?

可以。第24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你拿著這張票到付款人那邊,對方看到就要付錢,不用等,對執票人反而最有利。民間本票也適用類似規則(第120條),若被迫簽發本票的一方沒寫到期日,代表對方隨時可要求付款,這不是漏洞是陷阱。

Q2匯票上忘了寫「匯票」兩個字會怎樣?

這張票失效,根本不是匯票。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跟金額、簽名一樣重要。實務上這是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之一,到法院才發現手上的不是票據,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全部用不了。

Q3匯票、本票、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差很多嗎?

架構類似但細節不同。匯票第24條、本票第120條、支票第125條各有必要記載事項。最大差異在付款人:匯票和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本票則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不需要付款人欄位。收到票據第一步先分辨票種,再對照各自法條檢查。

Q4漏寫發票人簽名可以事後補嗎?

發票人簽名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簽名就沒有發票人,票據根本不成立。事後補簽的法律效果等於重新發票,簽名那天才是新的發票日。若對方給你一張沒簽名的票還說等等補,應堅持當場補完再收,避免日後不認帳又證據不足。

Q5匯票應記載事項有哪些?

九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受款人、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

Q6絕對必要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差在哪?

絕對必要記載缺一票據無效(如表明匯票文字、金額、簽名);相對必要記載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如到期日、付款人)。

Q7什麼叫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發票人要求付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指示,不得附加條件,否則破壞票據流通性。

Q8為什麼匯票是要式證券?

票據權利義務依票面文義決定,須具備法定記載事項始生效力,讓陌生人也能憑票面判斷權利安心收受。

Q9怎麼檢查收到的匯票有沒有效?

先看有沒有寫匯票二字,再確認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齊全,最後判斷相對必要記載的推定效果。

Q10匯票漏寫欄位怎麼補救?

相對必要記載漏載靠法律推定補位;絕對必要記載漏載無法補救,須整張作廢重開,補簽等於重新發票。

Q11收票時怎麼降低變造風險?

要求對方在你面前當面書寫完整再交付,而非接過已寫好的票,親眼見證每個必要記載填齊。

Q12怎麼判斷拿到的是匯票還是本票?

看抬頭文字寫什麼,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欄位、本票由發票人自付,沒寫抬頭的直接退回別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匯票第24條本票第120條支票第125條
表明票種文字必載(絕對)必載(絕對)必載(絕對)
付款人欄位相對必要(未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無此欄位(發票人自付)限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到期日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無到期日(見票即付)
受款人相對必要(未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相對必要相對必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1条(為替手形の要件)
🇰🇷 韓國어음법 제1조(환어음의 요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1(Erfordernisse des gezogenen Wechsel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1(mentions de la lettre de change)
🇺🇸 美國UCC § 3-104(requirements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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