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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票據法24匯票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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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2.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3.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 4.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 5.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 6.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24 條規定匯票九項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缺一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

Q · 匯票少寫一項記載事項會失效嗎?

看漏哪項。絕對必要記載漏了整張作廢,相對必要記載漏了有推定補位

依票據法第 24 條,匯票記載事項分兩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缺一者,依第 11 條整張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到期日、付款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漏載時,法律有推定規則補位,例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先分清漏的是哪一類,才能判斷票還活不活。

白話解讀

一張紙為什麼能變成錢?不是因為它值錢,是因為它填對了八個欄位。票據法第24條列出匯票必須寫的九項內容,但真正的分水嶺在這裡:有些欄位漏了可以用法律推定補救(像忘了寫到期日,法律推定「見票即付」),有些欄位漏了整張票直接失效,變成一張沒用的紙。「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這五項缺一不可。很多人在生意場上收票據的時候只看金額和簽名,結果手上拿著一張法律上根本不算票據的廢紙,發票人跑路時連走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都走不成,只能當普通債權憑證打一般民事官司,追討難度翻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24 條為匯票形式要件之規範,列舉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並記載之九項事項,並區分為缺漏即無效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漏載時得依法律推定補充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構成匯票要式性與流通安全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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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匯票沒寫到期日還能用嗎?

可以。第24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你拿著這張票到付款人那邊,對方看到就要付錢,不用等,對執票人反而最有利。民間本票也適用類似規則(第120條),若被迫簽發本票的一方沒寫到期日,代表對方隨時可要求付款,這不是漏洞是陷阱。

Q2匯票上忘了寫「匯票」兩個字會怎樣?

這張票失效,根本不是匯票。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跟金額、簽名一樣重要。實務上這是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之一,到法院才發現手上的不是票據,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全部用不了。

Q3匯票、本票、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差很多嗎?

架構類似但細節不同。匯票第24條、本票第120條、支票第125條各有必要記載事項。最大差異在付款人:匯票和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本票則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不需要付款人欄位。收到票據第一步先分辨票種,再對照各自法條檢查。

Q4漏寫發票人簽名可以事後補嗎?

發票人簽名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簽名就沒有發票人,票據根本不成立。事後補簽的法律效果等於重新發票,簽名那天才是新的發票日。若對方給你一張沒簽名的票還說等等補,應堅持當場補完再收,避免日後不認帳又證據不足。

Q5匯票應記載事項有哪些?

九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受款人、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

Q6絕對必要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差在哪?

絕對必要記載缺一票據無效(如表明匯票文字、金額、簽名);相對必要記載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如到期日、付款人)。

Q7什麼叫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發票人要求付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指示,不得附加條件,否則破壞票據流通性。

Q8為什麼匯票是要式證券?

票據權利義務依票面文義決定,須具備法定記載事項始生效力,讓陌生人也能憑票面判斷權利安心收受。

Q9怎麼檢查收到的匯票有沒有效?

先看有沒有寫匯票二字,再確認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齊全,最後判斷相對必要記載的推定效果。

Q10匯票漏寫欄位怎麼補救?

相對必要記載漏載靠法律推定補位;絕對必要記載漏載無法補救,須整張作廢重開,補簽等於重新發票。

Q11收票時怎麼降低變造風險?

要求對方在你面前當面書寫完整再交付,而非接過已寫好的票,親眼見證每個必要記載填齊。

Q12怎麼判斷拿到的是匯票還是本票?

看抬頭文字寫什麼,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欄位、本票由發票人自付,沒寫抬頭的直接退回別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匯票第24條本票第120條支票第125條
表明票種文字必載(絕對)必載(絕對)必載(絕對)
付款人欄位相對必要(未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無此欄位(發票人自付)限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到期日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無到期日(見票即付)
受款人相對必要(未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相對必要相對必要

匯票第24條

表明票種文字
必載(絕對)
付款人欄位
相對必要(未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到期日
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受款人
相對必要(未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本票第120條

表明票種文字
必載(絕對)
付款人欄位
無此欄位(發票人自付)
到期日
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受款人
相對必要

支票第125條

表明票種文字
必載(絕對)
付款人欄位
限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到期日
無到期日(見票即付)
受款人
相對必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1条(為替手形の要件)
韓國어음법 제1조(환어음의 요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1(Erfordernisse des gezogenen Wechsel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1(mentions de la lettre de change)
美國UCC § 3-104(requirements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draf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 期日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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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24 條規定:「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