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24 條規定匯票九項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缺一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
Q · 匯票少寫一項記載事項會失效嗎?
看漏哪項。絕對必要記載漏了整張作廢,相對必要記載漏了有推定補位
依票據法第 24 條,匯票記載事項分兩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缺一者,依第 11 條整張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到期日、付款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漏載時,法律有推定規則補位,例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先分清漏的是哪一類,才能判斷票還活不活。
一張紙為什麼能變成錢?不是因為它值錢,是因為它填對了八個欄位。票據法第24條列出匯票必須寫的九項內容,但真正的分水嶺在這裡:有些欄位漏了可以用法律推定補救(像忘了寫到期日,法律推定「見票即付」),有些欄位漏了整張票直接失效,變成一張沒用的紙。「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這五項缺一不可。很多人在生意場上收票據的時候只看金額和簽名,結果手上拿著一張法律上根本不算票據的廢紙,發票人跑路時連走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都走不成,只能當普通債權憑證打一般民事官司,追討難度翻倍。
票據法第 24 條為匯票形式要件之規範,列舉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並記載之九項事項,並區分為缺漏即無效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漏載時得依法律推定補充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構成匯票要式性與流通安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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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24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你拿著這張票到付款人那邊,對方看到就要付錢,不用等,對執票人反而最有利。民間本票也適用類似規則(第120條),若被迫簽發本票的一方沒寫到期日,代表對方隨時可要求付款,這不是漏洞是陷阱。
這張票失效,根本不是匯票。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跟金額、簽名一樣重要。實務上這是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之一,到法院才發現手上的不是票據,票據訴訟的簡便程序全部用不了。
架構類似但細節不同。匯票第24條、本票第120條、支票第125條各有必要記載事項。最大差異在付款人:匯票和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本票則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不需要付款人欄位。收到票據第一步先分辨票種,再對照各自法條檢查。
發票人簽名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簽名就沒有發票人,票據根本不成立。事後補簽的法律效果等於重新發票,簽名那天才是新的發票日。若對方給你一張沒簽名的票還說等等補,應堅持當場補完再收,避免日後不認帳又證據不足。
九項:表明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受款人、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
絕對必要記載缺一票據無效(如表明匯票文字、金額、簽名);相對必要記載漏載則由法律推定補位(如到期日、付款人)。
發票人要求付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指示,不得附加條件,否則破壞票據流通性。
票據權利義務依票面文義決定,須具備法定記載事項始生效力,讓陌生人也能憑票面判斷權利安心收受。
先看有沒有寫匯票二字,再確認金額、無條件支付委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齊全,最後判斷相對必要記載的推定效果。
相對必要記載漏載靠法律推定補位;絕對必要記載漏載無法補救,須整張作廢重開,補簽等於重新發票。
要求對方在你面前當面書寫完整再交付,而非接過已寫好的票,親眼見證每個必要記載填齊。
看抬頭文字寫什麼,匯票有第三人付款人欄位、本票由發票人自付,沒寫抬頭的直接退回別收。
| item | 匯票第24條 | 本票第120條 | 支票第125條 |
|---|---|---|---|
| 表明票種文字 | 必載(絕對) | 必載(絕對) | 必載(絕對) |
| 付款人欄位 | 相對必要(未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 無此欄位(發票人自付) | 限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
| 到期日 | 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 相對必要(未載視為見票即付) | 無到期日(見票即付) |
| 受款人 | 相對必要(未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相對必要 | 相對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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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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