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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4 條(匯票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6.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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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IV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V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I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steve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為應記載事項,自第二項開始,為相對記載事項而非為絕對必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