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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6 條(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2.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eiyu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廳研究意見:付款地是指定預備付款人之要件,非訓示規定。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代理)付款人」。 ⚠️124本票準用 ⚠️144支票不準用 II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預備付款人承兌後始成為債務人 ⚠️124本票不準用(因為預備付款旨在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僅匯票有) ⚠️124支票不準用(因為預備付款旨在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僅匯票有) Vs 35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擔當付款人:代替付款人,實際付錢出去的人 預備付款人:匯票被退票的時候,由這個人接替承兌和付款
steve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擔當付款人:付款人之代理人,向擔當付款人承兌付款,一般由經融業擔當預備付款人:行使追索權,預備付款人願意並可參加承兌,因有參加承兌了,期前追索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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