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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iyu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廳研究意見:付款地是指定預備付款人之要件,非訓示規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代理)付款人」。
⚠️124本票準用
⚠️144支票不準用
II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預備付款人承兌後始成為債務人
⚠️124本票不準用(因為預備付款旨在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僅匯票有)
⚠️124支票不準用(因為預備付款旨在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僅匯票有)
Vs
35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擔當付款人:代替付款人,實際付錢出去的人
預備付款人:匯票被退票的時候,由這個人接替承兌和付款
steveny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擔當付款人:付款人之代理人,向擔當付款人承兌付款,一般由經融業擔當預備付款人:行使追索權,預備付款人願意並可參加承兌,因有參加承兌了,期前追索權喪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