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26條允許發票人在付款人之外,加記擔當付款人(代收代付、銜接銀行清算)與預備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的參加備援),兩者皆為選擇記載事項。
Q · 匯票沒寫擔當付款人,到期日還拿得到錢嗎?
拿得到,但要親自向付款人索款,進不了銀行託收
依票據法第26條,擔當付款人是選擇記載事項,不寫匯票仍有效。但沒寫的匯票無法透過銀行票據交換體系自動代收代付,執票人須親自向付款人提示請求,退票風險與時間成本由執票人自行承擔,貼現與流通性也會被打折。
匯票可以指定誰付款,但真正玩得轉票據的人都知道,「付款人」只是這場遊戲的第一層。你可以額外指定一個「擔當付款人」(通常是銀行,代替付款人處理付款),讓票據直接進入票據交換系統走銀行清算;你也可以指定一個「預備付款人」當備援,當主要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這個備援可以跳出來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沒寫擔當付款人的匯票,執票人要親自去追付款人;寫了的匯票,銀行自動代收代付。這條看起來只是在說「你可以這樣寫」,但它的實際效果是決定你手上這張匯票在市場上有沒有流通性、能不能在銀行貼現、出事時有沒有第二層保護。一行字的有無,就是一張票的身價差距。
票據法第26條為匯票選擇記載事項之授權規定:發票人得於付款人之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代為收付,使匯票得進入銀行清算),並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得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之備援角色)。
付款人才是票據法上的付款義務人,擔當付款人只是代收代付(票據法第69條規定其付款效力等同付款人付款)。法律責任在付款人身上,擔當付款人自己不承擔票據責任,實務上通常是銀行,票據才能走票據交換所清算。
法律上沒強制要寫,匯票依然有效。但沒擔當付款人的匯票進不了票據交換體系,執票人得親自跟付款人索款,退票風險和時間成本大幅提高,貼現時也會被打折。安全做法是收票前請發票人補記或退回重開。
可以。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本票準用匯票多數條款,擔當付款人設計同樣適用。銀行本票幾乎都以發票銀行自己為擔當付款人,能直接走票據交換所付款,信用等級遠高於一般公司自開的商業本票。
由發票人於付款人外記載、代為收付票款的人,通常是銀行,使匯票能走票據交換所清算,本身不負票據責任。
在付款地記載的備援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得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
付款人是票據義務人,擔當付款人只是代收代付的中間角色,不在票上簽名、不負票據責任。
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簽名即負責;預備付款人僅於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參加備援。
發票人在匯票上記載該人,並事先與該人(通常是往來銀行)簽訂代付約定,不能隨便填一家銀行名字。
執票人須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親自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無法走銀行自動託收。
第一眼看擔當付款人欄位:空白的流通性低、建議退回重開;填銀行的可走清算、等級高。
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得向預備付款人請求參加,依票據法第53、79條程序辦理。
付款人(承兌後為主債務人)負票據責任;擔當付款人僅代收代付不負責。
| 項目 | 票據責任 | 是否簽名 | 典型角色 |
|---|---|---|---|
| 付款人 | 是(承兌後為主債務人) | 承兌時簽名 | 付款義務人 |
| 擔當付款人 | 否 | 不簽名 | 代收代付(多為銀行) |
| 預備付款人 | 否(除非實際參加) | 參加時簽名 | 拒絕承兌/付款時備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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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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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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