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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27 條(付款處所)

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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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27條規定發票人得在付款地範圍內記載付款處所,記載後持票人須至該具體地址提示付款,否則恐喪失追索權。

Q · 票據上的付款處所一定要寫嗎?寫了有什麼影響?

依票據法第 27 條,發票人「得」在付款地範圍內記載付款處所,屬任意記載事項,不寫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旦記載,持票人到期日的提示付款義務地點就被改寫為該處所,跑錯地方可能因未合法提示而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第 85、104 條)。未記載時,依第 20 條以付款人營業所為提示地。

白話解讀

票據上除了金額和到期日,還有一欄多數人從來沒認真看過:付款處所。這條說發票人可以在付款地範圍內指定具體地址。表面看是給發票人的便利,實際上是權力轉移:一旦記載了付款處所,持票人到期日必須去那裡提示付款,去錯地方的後果是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沒記載的時候,你去付款人的營業所就行(第20條的默認規則);一旦記載了,你的義務地點就被改寫。很多持票人以為「找付款人就對了」,但付款人的公司可能根本不處理這張票,真正的付款窗口在別的地方。這張紙條上的那一欄小字,決定了到期日你能不能順利把錢拿回來。

法律定性

付款處所為票據付款地(行政區層級)範圍內,由發票人指定之具體付款地址,屬票據法第 27 條規定的任意記載事項。其與「付款地」不同:付款地是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付款處所則可記載可不記載,一經記載即成為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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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付款處所和付款地不是一樣嗎?

不一樣。付款地是行政區層級(如台北市),是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寫會影響票據效力;付款處所是付款地範圍內的具體地址,是任意記載事項,可寫可不寫。實務上很多發票人故意不寫付款處所,因為未記載即適用第20條默認規則,減少地址變更造成的爭議。

Q2我收到的票據上寫了付款處所,但那個地址我不熟,到期日怎麼辦?

到期日前就要主動確認那個地址仍可辦理付款。如果地址不存在或無法聯絡,立即寄存證信函給發票人和付款人,記錄你已盡提示義務。別等到期日當天才發現問題,那時恐來不及作成拒絕證書,追索權就危險了。寄存證信函的重點不是催款,而是留下『我有盡力提示』的書面證據。

Q3票上寫了付款處所,到期日要去哪裡提示?

必須到票面記載的付款處所提示付款,跑去付款人公司可能無效。未記載付款處所時才回歸第20條以付款人營業所為提示地。提示須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之(第69條)。

Q4票據付款處所是什麼?

付款地範圍內由發票人指定的具體付款地址,屬票據法第27條的任意記載事項,記載後成為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地點。

Q5付款處所和付款地差在哪?

付款地是行政區層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付款處所是付款地內的具體地址且可寫可不寫。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6什麼是任意記載事項?

票據上可記載也可不記載的事項,記載後才生票據法上效力,不記載不影響票據本身效力,付款處所即屬此類。

Q7付款處所跟擔當付款人差在哪?

付款處所是『在哪付』的地址,擔當付款人是『由誰代付』的人(第49條),兩者都是任意記載事項但功能不同。

Q8票上寫了付款處所怎麼提示付款?

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到票面記載的付款處所提示付款;事前先確認該地址仍可辦理付款事務。

Q9付款處所無法聯絡怎麼辦?

到期日前寄存證信函給發票人與付款人,記錄已盡提示義務,被拒付則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保全追索權。

Q10怎麼確認付款處所還有效?

收到票據當天打電話或函詢該地址是否仍辦理付款,不要等到期日當天才查,時間不夠作拒絕證書追索權就危險。

Q11發票人要怎麼記載付款處所才安全?

記載前確認該處所到期日仍能實際處理付款;記載往來銀行作為付款處所,可在自己無法處理時由銀行依程序辦理。

Q12有記載 vs 沒記載付款處所差在哪?

有記載:持票人須到該處所提示;沒記載:依第20條到付款人營業所提示。提示地點搞錯影響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4条(第三者方支払・支払場所)
🇰🇷 韓國어음법 제4조(제3자방 지급)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4(Domizilwechsel / Zahlstell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2(lieu de paiement / domiciliation)
🇺🇸 美國UCC § 3-111(place of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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