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28條規定,匯票記載利息卻未載明利率時,定為年利六釐(6%),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支票不適用此規定。
Q · 匯票寫了「應付利息」卻沒寫利率,到底要付多少?
付年利六釐(6%),自發票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匯票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時,法律自動補為年利六釐(年利率 6%),不需任何舉證。利息原則自發票日起算(第3項),除非票面另有特約。但此規定僅適用匯票,並透過第124條準用於本票;支票依第144條排除適用,票面縱寫利息亦視為無記載。
你收到一張匯票,票面寫著「應付利息」,但翻來覆去找不到利率是多少。你心想「那到底能不能要?要多少?」這條就是答案。法律直接幫發票人填空:寫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就是年利六釐(年利率 6%),時間從發票日起算,除非另有約定。這條看起來冷門,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票據法允許發票人在匯票上自己加利息條款(任意記載事項),這是少數幾個可以「加油添醋」而不會讓整張票無效的地方。不過這條只救匯票和本票(透過第124條準用),對支票無效。支票是純粹的支付工具,上面寫了利息條款,法律直接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144條)。
票據法第28條為匯票利息的任意記載事項規範:發票人得自行記載票據金額的利息及利率,屬少數可加註而不致使票據無效的彈性欄位。若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未載明利率,法律即補充為年利六釐之法定預設值,並以發票日為利息起算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特約。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付年利六釐,也就是年利率 6%。這是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的預設值,不需證明,只要票面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就自動適用。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第3項),除非另有特約。此為法定預設而非市場利率,縱使定存利率很低,仍為 6%。
不能。票據法第144條明確排除第28條對支票的適用。支票是純粹支付工具,不能生息,縱使票面寫了利息條款,法律上視為無記載。若對方開支票仍寫利息,該條款無票據法效力,但仍可依民法第233條主張遲延利息。
沒有。年利六釐自民國49年(1960)全文修正後未變動,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5% 不同,票據法比一般民事多 1%。想拿高於 6% 的利息,務必在票面載明,勿期待法院合理解釋。
原則自發票日起算(第28條第3項本文),但發票人得於票面特別記載其他起算日(如自到期日起算),即條文所稱「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發票人若想縮短付息期間,應於票面載明自到期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為年利六釐(6%),自發票日起算,無須舉證。
六釐即年利率 6%,是匯票未載明利率時的法定補充利率,與民法法定利率 5% 不同。
屬任意記載事項,發票人得自由加註,加註後始生票據法效力,不加註亦不影響票據效力。
匯票適用第28條、本票準用(第124條),支票排除(第144條)票面利息視為無記載。
確認票面有「應付利息」記載 → 未載利率即主張 6% → 向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可聲請支付命令。
利息=票面金額 × 6% × 計息天數 ÷ 365,起算日原則為發票日,除非票面特約。
於票面白紙黑字載明利率,否則法院依本條只算 6%;約定利率受民法205上限限制。
提出載有利息條款的匯票原本即為證據,票據本身就證明請求權,無須再證市場利率。
| 比較面向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 是否適用第28條利息規定 | 適用 | 準用(第124條) | 不適用(第144條,視為無記載) |
| 未載利率時的法定利率 | 年利六釐 6% | 年利六釐 6% | 無(票面利息無效) |
| 利息起算日 | 發票日(得特約) | 發票日(得特約) | 不生票據法利息 |
| 票據性質 | 信用工具 | 信用工具 | 純支付工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