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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8 條(利息及利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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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II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6%,法定利率)。 ⚠️124本票準用 ⚠️144支票不準用 Vs 民法203 III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zxc88216
2 years ago
我準備吿人
只有本票跟匯票得記載利息及利率
steve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若第一項得記載事項記載,只寫收利息而未規定利率第二項為補充規定,商法年利率百分之六,民法為百分之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