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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28利息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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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28條規定,匯票記載利息卻未載明利率時,定為年利六釐(6%),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支票不適用此規定。

Q · 匯票寫了「應付利息」卻沒寫利率,到底要付多少?

付年利六釐(6%),自發票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匯票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時,法律自動補為年利六釐(年利率 6%),不需任何舉證。利息原則自發票日起算(第3項),除非票面另有特約。但此規定僅適用匯票,並透過第124條準用於本票;支票依第144條排除適用,票面縱寫利息亦視為無記載。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匯票,票面寫著「應付利息」,但翻來覆去找不到利率是多少。你心想「那到底能不能要?要多少?」這條就是答案。法律直接幫發票人填空:寫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就是年利六釐(年利率 6%),時間從發票日起算,除非另有約定。這條看起來冷門,但藏著一個關鍵設計:票據法允許發票人在匯票上自己加利息條款(任意記載事項),這是少數幾個可以「加油添醋」而不會讓整張票無效的地方。不過這條只救匯票和本票(透過第124條準用),對支票無效。支票是純粹的支付工具,上面寫了利息條款,法律直接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144條)。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28條為匯票利息的任意記載事項規範:發票人得自行記載票據金額的利息及利率,屬少數可加註而不致使票據無效的彈性欄位。若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未載明利率,法律即補充為年利六釐之法定預設值,並以發票日為利息起算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特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匯票寫「應付利息」但沒寫利率,到底要付多少?

付年利六釐,也就是年利率 6%。這是票據法第28條第2項的預設值,不需證明,只要票面記載了利息條款卻沒寫利率就自動適用。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第3項),除非另有特約。此為法定預設而非市場利率,縱使定存利率很低,仍為 6%。

Q2支票上能寫利息條款嗎?

不能。票據法第144條明確排除第28條對支票的適用。支票是純粹支付工具,不能生息,縱使票面寫了利息條款,法律上視為無記載。若對方開支票仍寫利息,該條款無票據法效力,但仍可依民法第233條主張遲延利息。

Q3這條 6% 會不會已經修過變成別的數字?

沒有。年利六釐自民國49年(1960)全文修正後未變動,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5% 不同,票據法比一般民事多 1%。想拿高於 6% 的利息,務必在票面載明,勿期待法院合理解釋。

Q4利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原則自發票日起算(第28條第3項本文),但發票人得於票面特別記載其他起算日(如自到期日起算),即條文所稱「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發票人若想縮短付息期間,應於票面載明自到期日起算。

Q5匯票沒寫利率要付多少利息?

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為年利六釐(6%),自發票日起算,無須舉證。

Q6票據法年利六釐是什麼意思?

六釐即年利率 6%,是匯票未載明利率時的法定補充利率,與民法法定利率 5% 不同。

Q7匯票利息屬於什麼記載事項?

屬任意記載事項,發票人得自由加註,加註後始生票據法效力,不加註亦不影響票據效力。

Q8匯票、本票、支票的利息規定差在哪?

匯票適用第28條、本票準用(第124條),支票排除(第144條)票面利息視為無記載。

Q9匯票利息怎麼主張?

確認票面有「應付利息」記載 → 未載利率即主張 6% → 向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可聲請支付命令。

Q10匯票利息金額怎麼算?

利息=票面金額 × 6% × 計息天數 ÷ 365,起算日原則為發票日,除非票面特約。

Q11想要高於 6% 的利息該怎麼做?

於票面白紙黑字載明利率,否則法院依本條只算 6%;約定利率受民法205上限限制。

Q12對方不付利息怎麼證明?

提出載有利息條款的匯票原本即為證據,票據本身就證明請求權,無須再證市場利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匯票本票支票
是否適用第28條利息規定適用準用(第124條)不適用(第144條,視為無記載)
未載利率時的法定利率年利六釐 6%年利六釐 6%無(票面利息無效)
利息起算日發票日(得特約)發票日(得特約)不生票據法利息
票據性質信用工具信用工具純支付工具

匯票

是否適用第28條利息規定
適用
未載利率時的法定利率
年利六釐 6%
利息起算日
發票日(得特約)
票據性質
信用工具

本票

是否適用第28條利息規定
準用(第124條)
未載利率時的法定利率
年利六釐 6%
利息起算日
發票日(得特約)
票據性質
信用工具

支票

是否適用第28條利息規定
不適用(第144條,視為無記載)
未載利率時的法定利率
無(票面利息無效)
利息起算日
不生票據法利息
票據性質
純支付工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第5条(利息文句)
韓國어음법 제5조(이자의 약정)
德國Wechselgesetz (WG) § 5(Zinsvermerk)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6(mention d'intérêts sur la lettre de change)
美國UCC § 3-112(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 發票日名詞
(0180928 制定)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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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28 條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