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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8 條(利息及利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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