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19條規定,匯票謄本持有人可請求交還原本,遭拒時須以拒絕證書證明,否則不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Q · 匯票謄本在我手上,原本被前手扣住不還,我還能向背書人追索嗎?
能,但要先作成拒絕證書才能追索前手
依票據法第119條,若謄本上已載明原本接收人,執票人可請求其交還原本;遭拒絕時,必須將「曾請求交還而未獲交還」的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否則不得對背書人及發票人行使追索權。這張拒絕證書是追索權能否成立的鑰匙,且須在法定提示期限內由公證人或法定機關作成。
絕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碰到這條。但如果你是做國際貿易、銀行外匯或企業財務的人,它會決定你一張大額匯票能不能拿回錢。匯票要拿去給付款人「承兌」時,原本得送過去。可是你不想在這段時間完全失控,於是你留一份「謄本」(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複本,不是影印本)繼續流通、背書、拿去貼現。謄本上必須清楚寫明原本在誰手上。當你要收款時,你要請那個人還你原本;對方耍賴不給?你不能直接轉身去找前手要錢。你必須作成拒絕證書(由法院或公證人製作的正式文件),證明你「有要但對方不還」,這張證書就是你追索權的鑰匙。少了這張證書,後面幾手背書人全都可以對你說:「那不是我的事。」
票據法第119條規範匯票謄本與原本的交還程序:為提示承兌而送出原本者,須在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謄本執票人得請求交還原本,遭拒時須以拒絕證書證明請求未果,方能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是匯票分軌流通下保全權利的程序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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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是依票據法第118條正式作成的法定複本,必須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所有事項並註明謄寫到什麼地方為止,謄本上的背書與保證跟原本有同一效力。影印本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票據效力。實務上銀行只認依118條格式作成的謄本,沒標示「謄本」字樣的複本基本不會受理貼現。
不能自己做。拒絕證書是依票據法第106條以下,由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等法定機關作成的正式文件,自己寫聲明書沒有法律效力。拒絕證書有法定格式與期限要求,錯過期限或格式不對都會讓追索權泡湯,不確定時直接找公證人或票據專業律師協助。
規範匯票謄本與原本的交還程序,是謄本持有人保全對前手追索權的程序性條文。
謄本是依第118條正式作成、標明字樣並謄寫原本全部事項的法定複本,與原本同效力;影印本無票據效力。
由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等法定機關作成、證明權利行使遭拒的正式文件,是追索權要件。
為提示承兌而被送交匯票原本的人,謄本上須載明其姓名或商號及住址。
確認為118條謄本→檢查接收人記載→書面請求交還原本→遭拒聲請拒絕證書→持證書於時效內追索。
向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等法定機關依第106條以下聲請,備齊票據與拒絕事實證據,不能自己寫。
當下確認謄本是否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商號及住址,這是零成本卻決定追索權成敗的動作。
匯票對前手追索權時效1年(第22條第2項),自拒絕證書作成日起算,逾期權利消滅。
最終收款需原本;謄本可背書流通,但收款時須請求交還原本,遭拒才走拒絕證書程序。
118規範謄本如何作成(要件與效力),119規範謄本送出原本後如何請求交還與保全追索權。
| 比較面向 | 謄本(依118條) | 影印本 |
|---|---|---|
| 法律效力 | 與原本同一效力,背書保證有效 | 無票據效力 |
| 形式要件 | 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全部事項、註明謄寫迄止處 | 無形式要求 |
| 銀行貼現受理 | 受理 | 通常不受理 |
| 追索程序地位 | 可作為行使追索權之基礎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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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二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原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二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原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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