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18條規定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謄本上的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但不能用於獨立提示付款。
Q · 匯票正本不在手上,還能背書轉讓嗎?
可以,在謄本上背書效力等同正本
依票據法第118條第4項,背書及保證在謄本上為之,與在原本上有同一效力。所以正本已寄去託收或承兌、不在手上時,執票人可依本條作成謄本,在謄本上背書轉讓給他人,效力與在正本上背書相同。但謄本功能僅限背書與保證,不能用謄本獨立提示付款,付款仍須回到正本。作成謄本時須在正本上記載「已作成謄本」。
複本和謄本有什麼不同?這是票據法裡讓很多人混淆的一組概念。複本是多份正本,每一份都有獨立票據效力。謄本只有一份正本,其他都是正本的「抄寫本」沒有獨立票據效力。那謄本存在的意義是什麼?這條揭露了它的真正功能:讓背書和保證可以在謄本上做,而且跟在正本上做有同樣效力。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想像你的匯票正本已經送出去承兌或保管中,但你現在要背書轉讓給別人貼現。沒有正本在手怎麼背書?這時候謄本就上場了。你在謄本上做背書,法律認定等同於在正本上做。第三項還加了一個設計:執票人做謄本時要在正本上註明「已做謄本」,這是為了讓任何看到正本的人都知道有一份謄本在外面流通,避免重複權利主張。這條是給紙本時代「正本無法隨身」這個實務難題的解答。
匯票謄本是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18條就匯票正本作成的正式抄寫本,須標明「謄本」字樣、謄寫正本一切事項並註明謄寫範圍。其法律功能限於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但不具獨立提示付款之效力,與「每份均為獨立正本」的複本制度不同,也非無票據效力的單純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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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影本是物理上的複印,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能在上面做背書或保證。謄本是依票據法第118條作成的正式抄寫本,標明「謄本」字樣並註明謄寫範圍,可以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區分關鍵看有沒有標明謄本字樣、有沒有謄寫正本所有事項、有沒有註明謄寫到哪裡。
不可以。謄本的法律功能限於背書和保證,不包含獨立提示付款的權利。付款提示仍須用正本。這是謄本和複本最大的區別:複本每一份都是獨立正本可以提示付款,謄本只是正本的延伸分身。
依票據法第118條第3項,執票人作成謄本時須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讓任何接觸正本的人都知道有一份謄本在外流通,避免重複轉讓或重複主張權利,是紙本時代的資訊透明機制。
執票人就匯票正本作成的正式抄寫本,標明謄本字樣,可背書保證,效力等同正本。
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可提示付款;謄本是正本延伸只能背書保證;影本無票據效力。
依第2項標明「謄本」字樣、謄寫正本一切事項、註明謄寫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一樣。第4項明定謄本上背書與保證與原本上者有同一效力。
謄寫正本一切事項 → 標明謄本字樣 → 註明謄寫範圍 → 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 → 於謄本背書保證。
依第3項須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之旨,供後手追蹤票據流通狀態。
謄本不能提示付款,須取得正本或依第119條向原本接收人請求交還,再以正本提示。
確認謄本標明字樣、謄寫完整、註明範圍,並查正本是否已記載「已作成謄本」。
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可提示付款;謄本只能背書保證,提示付款須回正本。
| 比較面向 | 謄本 | 複本 | 影本 |
|---|---|---|---|
| 份數性質 | 正本之抄寫本(一份正本) | 多份均為正本 | 物理複印 |
| 可否提示付款 | 不可,須回正本 | 可(每份均可) | 不可 |
| 可否背書保證 | 可,效力等同正本 | 可 | 不可,無票據效力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118、119條 | 票據法第114-117條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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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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