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據法 第 118 條(謄本之製作與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2.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3.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4.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11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