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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8 條(謄本之製作與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2.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3.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4.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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