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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18謄本之製作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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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2. 2.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3. 3.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4. 4.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18條規定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謄本上的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但不能用於獨立提示付款。

Q · 匯票正本不在手上,還能背書轉讓嗎?

可以,在謄本上背書效力等同正本

依票據法第118條第4項,背書及保證在謄本上為之,與在原本上有同一效力。所以正本已寄去託收或承兌、不在手上時,執票人可依本條作成謄本,在謄本上背書轉讓給他人,效力與在正本上背書相同。但謄本功能僅限背書與保證,不能用謄本獨立提示付款,付款仍須回到正本。作成謄本時須在正本上記載「已作成謄本」。

白話解讀

複本和謄本有什麼不同?這是票據法裡讓很多人混淆的一組概念。複本是多份正本,每一份都有獨立票據效力。謄本只有一份正本,其他都是正本的「抄寫本」沒有獨立票據效力。那謄本存在的意義是什麼?這條揭露了它的真正功能:讓背書和保證可以在謄本上做,而且跟在正本上做有同樣效力。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想像你的匯票正本已經送出去承兌或保管中,但你現在要背書轉讓給別人貼現。沒有正本在手怎麼背書?這時候謄本就上場了。你在謄本上做背書,法律認定等同於在正本上做。第三項還加了一個設計:執票人做謄本時要在正本上註明「已做謄本」,這是為了讓任何看到正本的人都知道有一份謄本在外面流通,避免重複權利主張。這條是給紙本時代「正本無法隨身」這個實務難題的解答。

法律定性

匯票謄本是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18條就匯票正本作成的正式抄寫本,須標明「謄本」字樣、謄寫正本一切事項並註明謄寫範圍。其法律功能限於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但不具獨立提示付款之效力,與「每份均為獨立正本」的複本制度不同,也非無票據效力的單純影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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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謄本跟影本差在哪?

差很多。影本是物理上的複印,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能在上面做背書或保證。謄本是依票據法第118條作成的正式抄寫本,標明「謄本」字樣並註明謄寫範圍,可以背書與保證,效力等同正本。區分關鍵看有沒有標明謄本字樣、有沒有謄寫正本所有事項、有沒有註明謄寫到哪裡。

Q2謄本可以拿去提示付款嗎?

不可以。謄本的法律功能限於背書和保證,不包含獨立提示付款的權利。付款提示仍須用正本。這是謄本和複本最大的區別:複本每一份都是獨立正本可以提示付款,謄本只是正本的延伸分身。

Q3為什麼做謄本時要在正本上註明?

依票據法第118條第3項,執票人作成謄本時須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讓任何接觸正本的人都知道有一份謄本在外流通,避免重複轉讓或重複主張權利,是紙本時代的資訊透明機制。

Q4匯票謄本是什麼?

執票人就匯票正本作成的正式抄寫本,標明謄本字樣,可背書保證,效力等同正本。

Q5謄本、複本、影本差在哪?

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可提示付款;謄本是正本延伸只能背書保證;影本無票據效力。

Q6謄本字樣要怎麼標明?

依第2項標明「謄本」字樣、謄寫正本一切事項、註明謄寫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Q7謄本上的背書跟正本上的背書效力一樣嗎?

一樣。第4項明定謄本上背書與保證與原本上者有同一效力。

Q8匯票謄本怎麼做?

謄寫正本一切事項 → 標明謄本字樣 → 註明謄寫範圍 → 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 → 於謄本背書保證。

Q9作成謄本後正本要怎麼處理?

依第3項須在正本記載「已作成謄本」之旨,供後手追蹤票據流通狀態。

Q10用謄本背書轉讓後怎麼領款?

謄本不能提示付款,須取得正本或依第119條向原本接收人請求交還,再以正本提示。

Q11收到謄本背書的票要怎麼查核風險?

確認謄本標明字樣、謄寫完整、註明範圍,並查正本是否已記載「已作成謄本」。

Q12謄本 vs 複本哪個能提示付款?

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可提示付款;謄本只能背書保證,提示付款須回正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謄本複本影本
份數性質正本之抄寫本(一份正本)多份均為正本物理複印
可否提示付款不可,須回正本可(每份均可)不可
可否背書保證可,效力等同正本不可,無票據效力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118、119條票據法第114-117條

謄本

份數性質
正本之抄寫本(一份正本)
可否提示付款
不可,須回正本
可否背書保證
可,效力等同正本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18、119條

複本

份數性質
多份均為正本
可否提示付款
可(每份均可)
可否背書保證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14-117條

影本

份數性質
物理複印
可否提示付款
不可
可否背書保證
不可,無票據效力
法律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 第67条・第68条(謄本の作成・謄本による裏書)
韓國어음법 제67조·제68조(등본의 작성·등본에 의한 배서)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67–68 (Abschrift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7 à L511-69 (copies de la lettre de chan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 原本名詞
  • 背書名詞
(0180928 制定)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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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18 條規定:「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