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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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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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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7 條
(提示承兌與行使追索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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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份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
非
以拒絕證
書證
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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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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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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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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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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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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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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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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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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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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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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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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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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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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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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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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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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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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