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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20 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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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此處之500元為新臺幣1500元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IV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VI 「見票即付」&「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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