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0 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3.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4.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5.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6.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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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八項應記載事項,分絕對必要四項(缺一無效)與相對必要四項(未載由法律補位),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Q · 本票漏寫一項就無效嗎?
依票據法第120條,本票八項記載分兩層:絕對必要四項(「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缺任一項本票即無效;相對必要四項(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未載則由法律自動補位,本票仍有效。其中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白話解讀
在台灣,一張寫錯的本票比一張白紙還危險。寫錯的那個人以為自己簽了欠條,實際上在法律上沒欠錢;拿的那個人以為自己拿了本票,實際上手裡是一張廢紙。而更多時候情況是反過來:某個你以為「不會有效」的小疏忽,反而讓這張本票自動觸發一個你沒料到的預設值,立刻變成對方可以馬上要錢的武器。這條列了八項應記載事項,但它們的分量不一樣。絕對必要的四項缺一不可:「本票」這兩個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少任何一項,這張紙不是本票。另外四項相對必要,少了法律會幫你補:沒寫到期日就自動變見票即付(對方看到立刻能要錢)、沒寫受款人就變成誰拿誰是、沒寫發票地以發票人住所為準、沒寫付款地以發票地為準。最後還有一條多數人沒注意:見票即付且沒寫受款人的本票,金額必須五百元以上。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0條為本票的要式性規範,列舉發票人應記載的八項事項,並區分為缺漏即無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缺漏由法律補位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構成本票成立與效力判斷的核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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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票應記載哪些事項?▾
表明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受款人、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共八項。
Q2本票沒寫到期日有效嗎?▾
有效,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隨時可請求付款。
Q3本票哪幾項缺了會無效?▾
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這四項絕對必要記載,缺一即無效。
Q4本票沒寫受款人怎麼辦?▾
未載受款人時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等於誰持有誰就是受款人。
Q5本票金額有下限嗎?▾
見票即付且未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Q6本票沒寫付款地在哪裡求償?▾
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發票地。
Q7白紙手寫的本票算數嗎?▾
只要四項絕對必要記載齊全並由發票人簽名,手寫在白紙上也是合法本票。
Q8本票和借據差在哪?▾
本票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直接強制執行,借據須先訴訟取得勝訴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類別 | 未載效果 |
|---|---|---|
| 本票之文字 | 絕對必要記載 | 本票無效 |
| 一定之金額 | 絕對必要記載 | 本票無效 |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絕對必要記載 | 本票無效 |
| 發票年月日及簽名 | 絕對必要記載 | 本票無效 |
| 到期日 | 相對必要記載 | 視為見票即付 |
| 受款人 | 相對必要記載 |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 發票地 | 相對必要記載 | 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發票地 |
| 付款地 | 相對必要記載 |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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