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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票據法 第 120 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1.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2. 2.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3.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 4.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 5.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 6.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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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八項應記載事項,分絕對必要四項(缺一無效)與相對必要四項(未載由法律補位),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Q · 本票漏寫一項就無效嗎?

依票據法第120條,本票八項記載分兩層:絕對必要四項(「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缺任一項本票即無效;相對必要四項(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未載則由法律自動補位,本票仍有效。其中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白話解讀

在台灣,一張寫錯的本票比一張白紙還危險。寫錯的那個人以為自己簽了欠條,實際上在法律上沒欠錢;拿的那個人以為自己拿了本票,實際上手裡是一張廢紙。而更多時候情況是反過來:某個你以為「不會有效」的小疏忽,反而讓這張本票自動觸發一個你沒料到的預設值,立刻變成對方可以馬上要錢的武器。這條列了八項應記載事項,但它們的分量不一樣。絕對必要的四項缺一不可:「本票」這兩個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少任何一項,這張紙不是本票。另外四項相對必要,少了法律會幫你補:沒寫到期日就自動變見票即付(對方看到立刻能要錢)、沒寫受款人就變成誰拿誰是、沒寫發票地以發票人住所為準、沒寫付款地以發票地為準。最後還有一條多數人沒注意:見票即付且沒寫受款人的本票,金額必須五百元以上。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0條為本票的要式性規範,列舉發票人應記載的八項事項,並區分為缺漏即無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缺漏由法律補位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構成本票成立與效力判斷的核心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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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網路上買的本票範本跟銀行買的有差嗎?

實質內容不一定有差,重點是有沒有把票據法第120條八項事項正確填寫。真正重要的是四項絕對必要內容:「本票」二字、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簽名,這四項齊了手寫在白紙上也是合法本票。

Q2我簽了一張沒寫到期日的本票,可以反悔嗎?

沒寫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是生效的本票不是無效。持票人隨時可請求付款甚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你不能單方反悔,只能主動協商換票,或在被聲請本票裁定時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3公司要求我簽空白本票當工作保證金可以拒絕嗎?

可以而且應該拒絕。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違約金,要求簽空白本票實質規避該條。若已簽,立刻保留所有對話紀錄,未來對方惡意填載金額時才有「未授權填寫」的抗辯證據。

Q4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至少寫齊四項絕對必要記載: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加發票人簽名,缺一就無效。

Q5本票絕對必要與相對必要記載差在哪?

絕對必要四項缺一本票即無效;相對必要四項(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未載則由法律設預設值補位,本票仍有效。

Q6什麼叫見票即付?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提示本票時即可請求付款,無須等待特定到期日。

Q7本票和支票、匯票的記載事項差在哪?

本票記載見第120條,支票見第125條、匯票見第24條,三者要件不同,本票無須承兌且發票人即為付款義務人。

Q8收到本票要怎麼檢查?

逐項核對八欄,先確認絕對必要四項齊全,再檢視相對必要四項的法定預設值對自己是否有利,有疑慮立即要求補正或換票。

Q9本票金額文字和數字不一樣時以哪個為準?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票據金額以文字記載為準。

Q10本票要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持有效本票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給付之訴。

Q11怎麼證明空白本票是被惡意填載?

保留簽發時的對話紀錄、LINE、Email 等證據,主張未授權填寫金額,由補充記載一方就授權範圍負舉證。

Q12本票 vs 借據哪個有保障?

本票可依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直接強制執行,借據須先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本票求償路徑更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類別未載效果
本票之文字絕對必要記載本票無效
一定之金額絕對必要記載本票無效
無條件擔任支付絕對必要記載本票無效
發票年月日及簽名絕對必要記載本票無效
到期日相對必要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受款人相對必要記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發票地相對必要記載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發票地
付款地相對必要記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75条(約束手形の記載事項)
🇰🇷 韓國어음법 제75조(약속어음의 기재사항)
🇨🇳 中國票据法第76条(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75(Bestandteile des eigenen Wechsel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2-1(mentions obligatoires du billet à ordre)
🇺🇸 美國UCC § 3-104(requirements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promissory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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