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121發票人之責任

快速跳轉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為票據主債務人,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並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Q · 簽本票要負什麼責任?

等同匯票承兌人,是最終付款的主債務人

依票據法第121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亦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執票人不必先通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也不必走追索程序,到期日屆至即可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再配合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更可逕行強制執行。這也是民間借貸、擔保、保證常要求簽本票的原因。

白話解讀

整部票據法裡,這八個字的重量驚人:「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翻成白話:你簽一張本票,就等於你是銀行,你是那個無條件答應付錢的最終責任人。匯票裡最重的角色是「承兌人」,他是主債務人,執票人可以直接找他要錢,不用事先通知、不用做拒絕證書、不用跑追索程序。本票沒有承兌這道手續,因為發票人自己就是承兌人。這代表你簽下的那一刻,你和收票人之間的關係已經鎖死:他不需要任何中間步驟就能對你行使請求權,加上第123條讓他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免訴強執,這兩條加起來,就是台灣民間融資、擔保、保證為什麼這麼喜歡用本票的原因。一張本票在你手上是張紙,在對方手上是一把已經上膛的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使本票發票人成為票據之主債務人。執票人得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無須事先通知、作成拒絕證書或踐行追索前置程序;配合同法第123條,更得於發票人不付款時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票發票人的責任可以用哪些方式免除?

主要有:清償(須取回本票原本並註銷)、抵銷、時效完成(對發票人3年)、票據要件瑕疵主張無效,以及原因關係抗辯(僅限對直接前手,善意第三人受讓即不能主張)。實務上清償時務必取回本票原本,光有收據沒用,否則對方再轉讓你可能要付兩次。

Q2我幫朋友在本票上背書,責任跟發票人一樣嗎?

不一樣但也很重。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書人是從債務人,擔保付款,與發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可直接向背書人追索,背書人付款後再向發票人與前手追索。實務上朋友若已還不起錢,事後追索常是空談。

Q3本票跟借據效力差在哪?

借據是民事契約,要打訴訟才有執行名義,對方可全面提出實體抗辯;本票發票人責任等同承兌人,配合票據法第123條可聲請本票裁定直接強制執行,且受票據無因性保護,求償速度與強度都遠勝借據。

Q4本票發票人責任是什麼?

依票據法第121條,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是票據的主債務人,須無條件負最終付款責任。

Q5本票跟借據差在哪?

借據要打訴訟才有執行名義;本票配合第123條裁定可直接強制執行,且受票據無因性保護,求償快又強。

Q6什麼是匯票承兌人?

匯票經承兌後的主債務人,執票人可直接向其請求付款,不必通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本票發票人地位與之相同。

Q7本票發票人跟背書人責任差在哪?

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書人是從債務人,與發票人負連帶責任,付款後可再向發票人追索。

Q8本票沒還怎麼求償?

確認本票要件完整 → 到期提示請求付款 → 不付款備齊本票原本聲請本票裁定 → 取得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Q9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持本票原本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僅就形式要件審查即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Q10本票求償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 + 自到期日起年息6%法定利息(票據法第97條),必要時加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Q11怎麼防止發票人脫產?

聲請本票裁定的同時,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供擔保後查封對方財產防止脫產。

Q12本票 vs 借據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本票有利。借據須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免訴即可強執,求償速度與抗辯阻力差距明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本票借據
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本票裁定即可(票據法第123條)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確定
對方抗辯空間受票據無因性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可全面就借貸事實提出實體抗辯
求償速度通常數月內可取得執行名義一般訴訟程序常需一至二年
請求權時效對發票人3年(票據法第22條)一般15年(民法第125條)

本票

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本票裁定即可(票據法第123條)
對方抗辯空間
受票據無因性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求償速度
通常數月內可取得執行名義
請求權時效
對發票人3年(票據法第22條)

借據

取得執行名義
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確定
對方抗辯空間
可全面就借貸事實提出實體抗辯
求償速度
一般訴訟程序常需一至二年
請求權時效
一般15年(民法第12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78条(約束手形の振出人の責任)
韓國어음법 제78조(약속어음 발행인의 책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9条(本票出票人付款责任,仅限银行本票)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78(Haftung des Ausstellers des eigenen Wechsel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2-3(engagement du souscripteur du billet à ordre)
美國UCC § 3-412(Obligation of issuer of note or cashier's chec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及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0490322 全文修正)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 本票名詞
(0180928 制定)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及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0490322 全文修正)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21 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