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1 條(發票人之責任)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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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為票據主債務人,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並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Q · 簽本票要負什麼責任?
依票據法第121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亦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執票人不必先通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也不必走追索程序,到期日屆至即可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再配合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更可逕行強制執行。這也是民間借貸、擔保、保證常要求簽本票的原因。
白話解讀
整部票據法裡,這八個字的重量驚人:「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翻成白話:你簽一張本票,就等於你是銀行,你是那個無條件答應付錢的最終責任人。匯票裡最重的角色是「承兌人」,他是主債務人,執票人可以直接找他要錢,不用事先通知、不用做拒絕證書、不用跑追索程序。本票沒有承兌這道手續,因為發票人自己就是承兌人。這代表你簽下的那一刻,你和收票人之間的關係已經鎖死:他不需要任何中間步驟就能對你行使請求權,加上第123條讓他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免訴強執,這兩條加起來,就是台灣民間融資、擔保、保證為什麼這麼喜歡用本票的原因。一張本票在你手上是張紙,在對方手上是一把已經上膛的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使本票發票人成為票據之主債務人。執票人得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無須事先通知、作成拒絕證書或踐行追索前置程序;配合同法第123條,更得於發票人不付款時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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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票發票人責任是什麼?▾
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是票據的主債務人,須無條件負最終付款責任。
Q2簽本票要負什麼責任?▾
到期須付款,且執票人不必走追索程序就能直接請求,還能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Q3本票跟借據差在哪?▾
借據要打訴訟才有執行名義;本票配合第123條裁定可直接強制執行,求償速度差很多。
Q4本票時效幾年?▾
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時效3年,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Q5本票上有保證人,發票人責任會減輕嗎?▾
不會。發票人是主債務人,保證人是從債務人,兩者負連帶責任。
Q6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10日內可提抗告,並可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Q7清償後本票要拿回來嗎?▾
務必取回本票原本並註銷,否則對方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可能要再付一次。
Q8本票可以主張哪些抗辯?▾
票據要件瑕疵可對任何人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僅限對直接前手,善意受讓人不受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本票 | 借據 |
|---|---|---|
| 取得執行名義 | 聲請本票裁定即可(票據法第123條) | 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確定 |
| 對方抗辯空間 | 受票據無因性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 可全面就借貸事實提出實體抗辯 |
| 求償速度 | 通常數月內可取得執行名義 | 一般訴訟程序常需一至二年 |
| 請求權時效 | 對發票人3年(票據法第22條) | 一般15年(民法第1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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