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1 條(發票人之責任)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為票據主債務人,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並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Q · 簽本票要負什麼責任?
依票據法第121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亦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執票人不必先通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也不必走追索程序,到期日屆至即可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再配合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更可逕行強制執行。這也是民間借貸、擔保、保證常要求簽本票的原因。
白話解讀
整部票據法裡,這八個字的重量驚人:「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翻成白話:你簽一張本票,就等於你是銀行,你是那個無條件答應付錢的最終責任人。匯票裡最重的角色是「承兌人」,他是主債務人,執票人可以直接找他要錢,不用事先通知、不用做拒絕證書、不用跑追索程序。本票沒有承兌這道手續,因為發票人自己就是承兌人。這代表你簽下的那一刻,你和收票人之間的關係已經鎖死:他不需要任何中間步驟就能對你行使請求權,加上第123條讓他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免訴強執,這兩條加起來,就是台灣民間融資、擔保、保證為什麼這麼喜歡用本票的原因。一張本票在你手上是張紙,在對方手上是一把已經上膛的槍。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使本票發票人成為票據之主債務人。執票人得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無須事先通知、作成拒絕證書或踐行追索前置程序;配合同法第123條,更得於發票人不付款時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票發票人的責任可以用哪些方式免除?▾
主要有:清償(須取回本票原本並註銷)、抵銷、時效完成(對發票人3年)、票據要件瑕疵主張無效,以及原因關係抗辯(僅限對直接前手,善意第三人受讓即不能主張)。實務上清償時務必取回本票原本,光有收據沒用,否則對方再轉讓你可能要付兩次。
Q2我幫朋友在本票上背書,責任跟發票人一樣嗎?▾
不一樣但也很重。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書人是從債務人,擔保付款,與發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可直接向背書人追索,背書人付款後再向發票人與前手追索。實務上朋友若已還不起錢,事後追索常是空談。
Q3本票跟借據效力差在哪?▾
借據是民事契約,要打訴訟才有執行名義,對方可全面提出實體抗辯;本票發票人責任等同承兌人,配合票據法第123條可聲請本票裁定直接強制執行,且受票據無因性保護,求償速度與強度都遠勝借據。
Q4本票發票人責任是什麼?▾
依票據法第121條,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是票據的主債務人,須無條件負最終付款責任。
Q5本票跟借據差在哪?▾
借據要打訴訟才有執行名義;本票配合第123條裁定可直接強制執行,且受票據無因性保護,求償快又強。
Q6什麼是匯票承兌人?▾
匯票經承兌後的主債務人,執票人可直接向其請求付款,不必通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本票發票人地位與之相同。
Q7本票發票人跟背書人責任差在哪?▾
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書人是從債務人,與發票人負連帶責任,付款後可再向發票人追索。
Q8本票沒還怎麼求償?▾
確認本票要件完整 → 到期提示請求付款 → 不付款備齊本票原本聲請本票裁定 → 取得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Q9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持本票原本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僅就形式要件審查即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Q10本票求償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 + 自到期日起年息6%法定利息(票據法第97條),必要時加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Q11怎麼防止發票人脫產?▾
聲請本票裁定的同時,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供擔保後查封對方財產防止脫產。
Q12本票 vs 借據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本票有利。借據須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免訴即可強執,求償速度與抗辯阻力差距明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本票 | 借據 |
|---|---|---|
| 取得執行名義 | 聲請本票裁定即可(票據法第123條) | 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確定 |
| 對方抗辯空間 | 受票據無因性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 可全面就借貸事實提出實體抗辯 |
| 求償速度 | 通常數月內可取得執行名義 | 一般訴訟程序常需一至二年 |
| 請求權時效 | 對發票人3年(票據法第22條) | 一般15年(民法第125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