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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22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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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2. 2.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3. 3.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4. 4.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5. 5.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2條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執票人須於發票日起6個月內向發票人提示見票並請其簽名記載日期,逾期未提示者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Q · 本票拿到手放著等到期就好嗎?

看類型,見票後定期付款者6個月內要見票

依票據法第122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並非拿到就能放著等到期。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起6個月內(準用第45條)主動向發票人提示見票,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作為到期日的起算點。發票人拒簽時,須在期限內聲請作成見票拒絕證書。怠於提示見票或未作成拒絕證書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本身的票據權利仍在。

白話解讀

本票不是只有一種,它至少有四種到期方式:定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付款。前三種你拿到手放著等就好。但如果你手上是第四種「見票後定期付款」(例如「見票後30日付款」),一張隱形的倒數計時器其實已經啟動了。你必須主動拿這張本票去給發票人看,請他在上面簽「見票」字樣並寫上日期,從那一天開始才算起 30 天。而且你有 6 個月的期限(準用第 45 條),從發票日起算。超過 6 個月沒去見票?第一個後果是沒有見票日,就用提示見票期限最後一天當見票日;第二個後果更嚴重:你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給你的人)的追索權直接喪失。發票人如果拒絕簽見票,你得在提示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拿到這張證書後就不用再做付款提示,可以直接走追索程序。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2條為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的特別程序規定,要求執票人主動向發票人提示見票、取得見票簽名與日期以確定到期日的起算點;提示期限準用第45條為發票日起6個月,逾期未提示見票或未作成拒絕證書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見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即付」差在哪?

很大差別。見票即付本票的執票人拿到票任何時候都可以請求付款,發票人看到就要付。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則是看到後再過一段時間才到期,例如見票後30日,執票人要先完成見票手續(發票人簽名加日期)才開始倒數那30日。兩種本票的起算點、提示程序、時效都不同。內行人提示:債權人通常偏好見票即付,債務人偏好見票後定期付款爭取時間。

Q2發票人故意躲不見面,我要怎麼做見票提示?

見票提示應向發票人為之。對方故意規避時,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到指定地點見票並保留寄出證明;對方仍不配合時,在6個月期限內向法院公證處聲請作成見票拒絕證書,法律上視為對方拒絕簽見票;拒絕證書作成後不用再做付款提示,可直接追索。內行人提示:6個月期限不會因為找不到人而暫停,發現規避要立刻啟動拒絕證書程序。

Q3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沒去見票會怎樣?

執票人不於第45條所定6個月期限內提示見票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也就是不能再向背書給你的人求償。但對發票人本身的票據責任仍然存在。內行人提示:追索權喪失常在繼承盤點、長期擔保票據被想起時才發現,屆時往往已無法回復。

Q4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是什麼?

到期日要等執票人提示見票、發票人簽名記日後才開始倒數約定天數的本票,例如「見票後30日付款」,是本票四種到期日類型中唯一要執票人主動行為的一種。

Q5見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即付差在哪?

見票即付見票即到期、任何時候可請款;見票後定期付款要先完成見票手續才起算約定天數,起算點、提示程序、時效都不同。

Q6什麼是見票拒絕證書?

發票人拒簽見票時,由法院或公證人作成證明其拒絕的文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即可直接追索。

Q7見票提示和付款提示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見票提示在生效初期、目的是確定到期日起算點;付款提示在到期後、目的是請求付款,做在不同時間點。

Q8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怎麼算到期日?

先在發票日起6個月內提示見票取得見票日,再從見票日起算票面約定的天數(如30日)即為到期日。

Q9見票提示要怎麼做?

持票向發票人提示,請其在票上簽「見票」字樣並記載日期;建議保留提示時間與在場證明。

Q10發票人拒簽見票要怎麼辦?

在提示見票期限內向法院公證處或公證人聲請作成見票拒絕證書,作成後可直接追索免再做付款提示。

Q11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示見票?

以存證信函通知見票並留存寄出證明,或直接聲請見票拒絕證書由公證人記錄日期,作為保全追索權的證據。

Q12見票後定期付款 vs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差在哪?

前者從見票日起算、需執票人主動見票;後者從發票日直接起算、不需見票,前者多一道保全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起算點執票人須主動見票提示見票期限怠於行使後果
見票即付提示見票之日即到期不適用(提示付款準用第66條)依各自時效
定日付款票載固定日期不適用依各自時效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發票日後固定期間不適用依各自時效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見票日後固定期間發票日起6個月(準用第45條)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起算點

見票即付
提示見票之日即到期
定日付款
票載固定日期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發票日後固定期間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
見票日後固定期間

執票人須主動見票

見票即付
定日付款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

提示見票期限

見票即付
不適用(提示付款準用第66條)
定日付款
不適用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不適用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
發票日起6個月(準用第45條)

怠於行使後果

見票即付
依各自時效
定日付款
依各自時效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依各自時效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
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手形法第78条(約束手形・一覧後定期払、見せ手形の提示)
韓國어음법 제78조(약속어음 일람후정기출급의 일람을 위한 제시)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78(Eigenwechsel, Nachsichtwechsel zur Sicht vorzuleg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2-3 et s.(billet à ordre à un certain délai de vue)
美國UCC § 3-108(b)(instrument payable at a definite time, including "after sig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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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22 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