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2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特別規定)
- 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 2.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 3.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 4.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 5.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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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2條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執票人須於發票日起6個月內向發票人提示見票並請其簽名記載日期,逾期未提示者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Q · 本票拿到手放著等到期就好嗎?
依票據法第122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並非拿到就能放著等到期。執票人必須於發票日起6個月內(準用第45條)主動向發票人提示見票,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作為到期日的起算點。發票人拒簽時,須在期限內聲請作成見票拒絕證書。怠於提示見票或未作成拒絕證書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本身的票據權利仍在。
白話解讀
本票不是只有一種,它至少有四種到期方式:定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付款。前三種你拿到手放著等就好。但如果你手上是第四種「見票後定期付款」(例如「見票後30日付款」),一張隱形的倒數計時器其實已經啟動了。你必須主動拿這張本票去給發票人看,請他在上面簽「見票」字樣並寫上日期,從那一天開始才算起 30 天。而且你有 6 個月的期限(準用第 45 條),從發票日起算。超過 6 個月沒去見票?第一個後果是沒有見票日,就用提示見票期限最後一天當見票日;第二個後果更嚴重:你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給你的人)的追索權直接喪失。發票人如果拒絕簽見票,你得在提示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拿到這張證書後就不用再做付款提示,可以直接走追索程序。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2條為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的特別程序規定,要求執票人主動向發票人提示見票、取得見票簽名與日期以確定到期日的起算點;提示期限準用第45條為發票日起6個月,逾期未提示見票或未作成拒絕證書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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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是什麼?▾
到期日要先經執票人提示見票、由發票人簽名記日後才開始起算的本票,例如「見票後30日付款」。
Q2見票提示期限多久?▾
準用第45條,自發票日起6個月內。
Q3沒去見票會怎樣?▾
對發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責任仍在。
Q4發票人拒絕簽見票怎麼辦?▾
在提示見票期限內向法院或公證人聲請作成見票拒絕證書。
Q5未記載見票日期的法律效果?▾
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的末日當作見票日。
Q6見票提示和付款提示一樣嗎?▾
不同,見票提示為確定到期日起算點,付款提示為到期後請求付款。
Q7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還要做付款提示嗎?▾
不用,依第122條第4項無須再為付款提示或付款拒絕證書。
Q8見票即付本票要不要見票提示?▾
不用,見票即付見票即到期,僅見票後定期付款才有本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起算點 | 執票人須主動見票 | 提示見票期限 | 怠於行使後果 |
|---|---|---|---|---|
| 見票即付 | 提示見票之日即到期 | 否 | 不適用(提示付款準用第66條) | 依各自時效 |
| 定日付款 | 票載固定日期 | 否 | 不適用 | 依各自時效 |
|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 發票日後固定期間 | 否 | 不適用 | 依各自時效 |
| 見票後定期付款(本條) | 見票日後固定期間 | 是 | 發票日起6個月(準用第45條) | 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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