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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23 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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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hy43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票裁定後可直接強制執行的制度為臺灣獨有,世界各國本票、匯票、支票皆要以類似民訴427第二項六款之給付票款訴訟始得取得執行名義。 這是因為一直到民國49年,金融業徵信制度仍不普及,立法者期待以本票取代支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非訟 強制執行法 執行名義 民間債主喜歡本條,以快速實現債權 💇立法理由: 鼓勵廣泛使用本票、抑制空頭支票之盛行,使執票人於行使追索權時,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 🥣實務50台抗188: 本票裁定不得對❌票據保證人為之,蓋票據保證人究非票據債務最終負責人 🥣實務77台抗345裁定: 本票裁定不得對發票人❌繼承人為之 * 🔵姜世明師: 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無既判力」,若原告仍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行起訴,仍有「權利保護利益」(訴之利益)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 本票裁定不得對票據保證人為之(50台抗188判例:票據保證人係與發票人負同一責任,究非票據債務最終負責人) 2. 本票裁定不得對發票人繼承人為之(77台抗345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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