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3 條(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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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法院僅作形式審查,是免訴訟直達強制執行的特殊制度。
Q · 本票真的可以不用打官司就查封對方財產嗎?
依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只做形式審查(看本票要件是否齊全),不審理你們之間有沒有實際借錢。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方未抗告即確定,執票人即可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薪資、帳戶、不動產。被告若要爭實體爭議,須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白話解讀
整部台灣民事法律體系裡,這一條是最危險的一條。一般民事債權要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你得先打民事訴訟,拿到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執。這個過程平均一到兩年起跳。本票完全不一樣。執票人拿著一張看起來合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只做「形式審查」:看本票格式對不對、金額對不對、簽名有沒有、利息起算日有沒有。法院不會管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借錢、金額合不合理、有沒有脅迫、有沒有清償過。裁定下來,對方 10 天內沒抗告就確定,你直接拿這張裁定加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薪水、帳戶、不動產。這就是台灣為什麼地下錢莊愛本票、商業合作要本票擔保、連離婚協議都會搭本票的根本原因。它不是一張借條,是一張可以繞過訴訟直達強執的特快車票。而你如果是被告,你的反擊武器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且你得自己去提,自己去證明實體關係有瑕疵。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3條為本票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賦予本票執票人在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的權利。法院採形式審查,不審理原因關係,使本票成為大陸法系中少見的免訴訟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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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票裁定是什麼?▾
法院依票據法123條對本票作形式審查後核發的裁定,是免訴訟的強制執行名義。
Q2本票裁定要多久?▾
從聲請到裁定確定通常2至3個月,遠快於民事訴訟的1至2年。
Q3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10日內提抗告爭取時間、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三件事同步做。
Q4本票裁定可以擋下來嗎?▾
抗告只審形式爭點難擋實體理由,真正主戰場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5本票裁定後多久會被查封?▾
裁定確定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存款帳戶可能在1至2個月內被查封。
Q6我沒借錢為什麼還要我證明?▾
票據有無因性,舉證責任在發票人,須由你當原告提確認之訴證明債權不存在。
Q7本票時效多久?▾
依票據法22條,對發票人3年、對前手1年,逾時效本票請求權消滅。
Q8本票裁定費用多少?▾
屬非訟事件聲請費,依請求標的金額級距計算,遠低於民事訴訟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票裁定 | 民事訴訟 |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
|---|---|---|---|
| 審查方式 | 形式審查,不審原因關係 | 實體審查,雙方充分攻防 | 形式審查,債務人異議即轉訴訟 |
| 取得執行名義時間 | 約2至3個月 | 約1至2年 | 約1至2個月但易被異議推翻 |
| 債務人反制方式 | 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於同一訴訟內抗辯 | 20日內提異議即失效 |
| 適用前提 | 須持有合格本票 | 任何債權 | 金錢或代替物給付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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