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法院對於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 條所為之聲請,在裁定前不須行言詞辯論,故須由執票人同時提出本票原本以便查對全文內容查法院對於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為之聲請,在裁定前,不須行言詞辯論,故須由執票人同時提出本票原本,以便查對,並附具繕本,以便原本發還時用以附卷,法院於收狀時,應於收狀證上標明「另收到本票原本多少件」字樣,以資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