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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二字第 17369 號
要旨
法院所為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與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尚非全然相同
全文內容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者,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五十七年臺抗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 ,是法院所為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除其亦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定之執行名義,得據以強制執行外,與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尚非全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