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
重點摘要依票據法第 112 條,對數人行使追索權只需作成拒絕證書一份,該份證書對發票人、承兌人及全體背書人均發生證明效力。
Q · 匯票被拒,要追索多名前手,每個人都要做一份拒絕證書嗎?
不用,一份拒絕證書就能追索全部前手
依票據法第 112 條,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因為拒絕證書證明的是「票據被拒絕」這個客觀事實,對象是事件不是特定人,所以一份證書對發票人、承兌人及全體背書人都發生證明效力。你先追其中一人不影響對其他人的追索,同一份證書也可在追索期間反覆使用。
一張匯票從發票到最後的執票人手上,中間可能經過五個、十個背書人。票被拒絕了,你作為執票人擁有對所有這些人(發票人、承兌人、每個背書人)選擇或連帶追索的權利。如果法律要求你對每一個被追索人都做一份拒絕證書,那費用、時間、人力成本會把追索變成一場災難。這條的設計很乾脆:一份證書,全部搞定。不論你要追幾個人,拒絕證書只要作一份,對所有人都發生證明效力。這是立法者為執票人預留的一個效率設計,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擁有這個便利,誤以為追索每個前手都要重跑程序。
票據法第 112 條為票據追索程序的證書份數規定:執票人對發票人、承兌人及各背書人等數名償還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該證書即對全體被追索人發生證明拒絕事實的效力,無須逐一重複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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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票據法第 96 條明定前手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可選擇任一前手全額求償。一份拒絕證書對所有前手都有效,先追某一人不影響對其他人的追索權。實務上通常先追最容易求償、資產最透明的人,追到錢後該人還能依 §96 第 4 項向更前手再追索,形成連環追索。
能。拒絕證書證明的是「票據被拒絕」這個事實,不是針對某人的求償憑證。拿它追 A 不成,再拿去追 B,效力完全相同。實務上正本由執票人保存、影本附訴狀,依 §113 作成人在事務所亦留抄本,正本遺失可調抄本,抄本與原本同效力。
規定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只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對全體被追索人皆生效。
由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證明票據付款或承兌遭拒事實的公文書,是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發票人、承兌人、各背書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選任一人全額求償(§96)。
拒絕證書證明的是事件不是人,所以一份對發票人、承兌人、全部背書人都有證明效力。
一份即可。向 §106 機關(法院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請求作成一份拒絕證書。
作成一份證書 → 四日內通知前手(§89)→ 選定優先對象求償,其餘前手追索權保留。
依 §113 作成人事務所留有抄本,可調取,抄本與原本同效力。
對前手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 1 年、再追索權自清償日起 6 個月(§22)。
112 條明定一份即可且對全體有效;各做多份不僅浪費費用,還可能因記載不一致被對方律師質疑。
適用。本票準用(§124)、支票準用(§144)匯票追索規定,一份證書即可追索全部背書人。
| 項目 | 常見誤解 | 法律實際 |
|---|---|---|
| 證書份數 | 追幾個人就要做幾份 | 依 §112 一份即可,對全體有效 |
| 證書對象 | 針對特定被追索人作成 | 證明拒絕事實,對象是事件不是人 |
| 重複使用 | 用過一次即失效 | 追索期間內可對不同前手反覆使用 |
| 求償順位 | 須依背書順序逐一追 | 前手負連帶責任(§96),可任選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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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
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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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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