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票據法 第 111 條(記載地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2.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