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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1 條(記載地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2.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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