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據法 第 110 條(拒絕交還原本時證書之記載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110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複本、謄本、抄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