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10 條(拒絕交還原本時證書之記載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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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複本、謄本、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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