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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10 條(拒絕交還原本時證書之記載處所)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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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10條規定,匯票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被拒且未獲返還時,拒絕證書應作成於謄本或其黏單上,效力與原本相同。

Q · 匯票原本被對方扣住不還,我還能作拒絕證書保住追索權嗎?

依票據法第110條,當你以匯票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被拒、對方又不返還原本時,拒絕證書可改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效力與在原本上作成相同。關鍵前提是你必須在送出原本前,已依第118條合法作成謄本(完整記載匯票全部事項、親自簽名、記明「至某某處為謄本」)。沒有謄本而原本又被扣,恐因第87條作成期限經過而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白話解讀

匯票原本被對方扣住不還,是商業票據糾紛中最讓人手足無措的場景之一。你拿原本去請求承兌或付款,對方說「我們先收著研究」,然後就是漫長的推託,原本在他手上。按一般規則,拒絕證書應該在原本上做,但原本不在你手上怎麼辦?這條給你一條備胎路:在謄本(你事先依原本作成的完整複製,§118)或其黏單上作拒絕證書,一樣有效。前提是你必須事先有做謄本。這是為什麼有經驗的執票人,在把原本送出請求承兌前,會先把謄本備齊。這不是多此一舉,是防對方耍賴的武器。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10條為匯票拒絕證書的備援作成規則:當執票人以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被拒、原本未獲返還時,允許在依法作成的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拒絕證書,使執票人在喪失原本占有的情況下仍能保全對前手的追索權,兼顧執票人救濟與票據原本完整性的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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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匯票原本寄去給客戶承兌,他收了不還,我該怎麼辦?

第一步確認你是否有事先做好謄本(§118),有的話依票據法第110條在謄本或黏單上作拒絕證書,追索權保住;沒有的話,發存證信函限期返還,同時評估是否立刻提民事返還之訴。拖下去§87的期限會過,對前手的追索權就消滅。內行人提示:有經驗的人在寄原本前,會先用掛號加謄本備份雙重保險。

Q2謄本可以用影印取代嗎?

不能。謄本有§118規定的嚴格形式:要完整記載匯票上所有事項,執票人親自為之並簽名,記明「至某某處為謄本」字樣,之後的背書、保證都要在謄本上作。單純影印或掃描的副本不具謄本效力。內行人提示:請公證處作成謄本,費用不高但合法性無懈可擊。

Q3匯票原本被扣不還怎麼辦?

若事先有依第118條作成的合法謄本,可依票據法第110條在謄本或黏單上作拒絕證書,保住對前手的追索權。

Q4票據法第110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被拒、未獲返還時,拒絕證書改作在謄本或黏單上的備援規則,效力與原本相同。

Q5什麼是匯票謄本?

依原本完整複製、記載票面一切事項、由執票人親自簽名並記明「至某某處為謄本」的文件,與單純影印不同。

Q6黏單是什麼?

票據書寫空間不足時黏貼的延長紙,與票面視為一體,可作為拒絕證書的載體。

Q7原本被扣時怎麼作拒絕證書?

確認有合法謄本 → 向第106條機關(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請求在謄本或黏單上作成 → 同步發存證信函催返還原本。

Q8謄本要怎麼作才合法?

依第118條完整記載匯票一切事項、執票人親自為之並簽名、記明「至某某處為謄本」,之後背書保證亦在謄本上作。

Q9拒絕證書要在什麼時間內作成?

依第87條,承兌拒絕證書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付款拒絕證書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不因原本被扣自動延長。

Q10沒做謄本原本又被扣,怎麼補救?

立即提民事返還原本之訴並蒐集對方扣押證據,主張第87條作成期限的阻卻事由,但時間風險高。

Q11謄本 vs 影印副本,差在哪?

謄本須符第118條嚴格形式並具票據效力;單純影印或掃描副本不具謄本效力,不能作為拒絕證書載體。

Q12謄本 vs 複本,差在哪?

複本是發票人依請求另開、各份均為正本;謄本是執票人自行完整抄錄、附麗於原本之複製,效力與用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拒絕證書載體追索權保全風險
事先已作謄本謄本或其黏單(第110條)可即時作成、追索權保住低,謄本須符第118條形式
未作謄本、原本被扣無合法載體恐因第87條期限經過而喪失高,須先民事返還之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手形法第68条(謄本による拒絶証書)
🇰🇷 韓國어음법 제68조(등본에 의한 거절증서)
🇩🇪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68(Protest auf der Ab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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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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